> 二、學術部:提昇學術水平,維護學術環境。
> 三、新聞部:維護意見表達自由,促進資訊流通與傳播,保障大眾知的權利。
> 四、財務部:編列並執行歲入歲出預算,促進資產之有效運用。
> 五、福利部:關懷照顧會員生活各個層面,增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 六、文化部:提昇文化水平,改善文化環境,鼓勵文化創造。
> 七、活動部:提昇全校康樂活動品質,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
>第十條 [政策部門]
>每屆會長或當選人,得依其政綱政見,咨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設立
>第十一條 [任命及代理]
>副會長、各部部長,由會長或當選人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前項職位未經任命或出缺時,會長得自行兼理,並應提出新任人選,於下次學生
>代表大會中經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二條 [繼任及出缺]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代表大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
>滿之日四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第參章 立法
>第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
>本會設學生代表大會,為本會之立法機構。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任期]
>學生代表大會置學生代表,任期一年每次改選半數,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報告義務及問政權]
>會長及其領導之行政部門,應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學生代表於開會時,得向行政部門質詢。
>第十六條 [覆議]
>會長對於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下次
>學生代表大會覆議。
>覆議時,如經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會長應即接受該項決議或辭職。
>第十七條 [議長及秘書處]
>學生代表大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代表互選之。
>學生代表大會設秘書處,處理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事務。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由議長任命之。
>第十八條 [委員會]
>學生代表大會得設委員會。委員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到會列席備詢。
>第十九條 [監察權]
>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本會其他部門之失職人員,有彈劾之權,對於行政部門之事務,
>有糾正之權。
>第二十條 [議事規則]
>學生代表大會之議事規則,應符合民主之原則及精神。
>第肆章 司法
>第二十一條 [解釋及仲裁]
>本會置法官九名,掌理本規程之解釋及爭端之仲裁。
>[註]與(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所規定之權限小許多
>,使(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有違反本學生憲章。
>第二十二條 [任命]
>法官由會長提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或立法部門之職務。
>第二十三條 [合議庭]
>法官解釋規程及仲裁爭執,由法官以合議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獨立性]
>法官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規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就係爭案件,得撰寫補充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第伍章 選舉罷免
>第二十五條 [民主原則]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之。
>第二十六條 [會長普選]
>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之。
>第二十七條 [比例代表]
>學生代表由各選舉區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之。
>各選舉區應依其學生人數,按比例分配學生代表之當選名額。
>第二十八條 [選舉時間]
>每學年五月舉行會長普選。每年五月及十二月舉行學生代表選舉。
>第二十九條 [罷免]
>會長或學生代表失職時,得經有選舉權人提議,經全體會員或原選舉區罷免之。
>第陸章 財務
>第三十條 [會費]
>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每屆會長或當選人提請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之。
>第三十一條 [預算之原則]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
>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會長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三十二條 [課外活動經費]
>全校課外活動之經費,應依據學生代表大會議定之辦法分配之。
>第柒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規程之法律位階]
>本規程為台灣大學關於學生自治之最高單行法規,其他法規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規程之複決及修正]
>本規程由會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投票複決通過後施行之。
>規程之條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學生代表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及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得
>修改之。
>二、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三以連署提議,提交學生代表大會,經學生代表三分
>之二出席及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決議,得修改之。若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不修正
>,得經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連署,要求複決。複決時,投票人數應超過會員總
>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三十五條 [全體意志之終極性]
>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得提議創制關於學生自治事務之其他法規,或複決學生代表大會之
>決議。
>第三十六條 [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
>本規程之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由學生代表大會以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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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L 冷靜...能讓你更熱血沸騰...
學籌會學生代表 夜中文87級 孫耀廷 沉默...只會讓你永遠原地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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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6.70
發信人: HILL (飛鳥) 看板:nsysu-sa
日期: Wed Jul 3 15:57:20 1996
標題: 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
>發信人:shark (sshark) 看板:nsysu
>日期:Sun Jan 8 16:33:02 1995
>標題:台灣大學學生會法規彙編
>發信人: Isaac@phoenix (One Dollar), 信區: ntu
>標 題: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法規彙編
>發信站: 交大資工鳳凰城資訊站 (Tue Apr 26 16:18:18 1994)
>轉信站: phoenix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又稱學生憲章]
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學代大會三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七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全校複決通過
>台灣大學學生,為弘揚學術,追尋真理,塑造自由平等之社會,
>建設民主法治之國家,制定本規程,共昭信守。
>第壹章 總綱
>第一條 [體制]
>本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第二條 [會員資格]
>凡於台灣大學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三條 [權利]
>會員享有學生應有之權利,並得遵循本規程所定程序,參與本會會務及本校校務。
>第四條 [義務]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遵守規程之義務。
>第五條 [校務之參與]
>校務會議之決定應經本會之參與。
>第六條 [與其他學生社團之關係]
>本會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全校學生社團之共同事務。
>第貳章 行政
>第七條 [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第八條 [副會長]
>本會置副會長兩名,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第九條 [常設部門]
>行政部門常設下列各部:
一、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務促使學生自治事務和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