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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HILL (飛鳥) 看板:nsysu-sa 日期: Wed Jul 3 15:57:20 1996 標題: 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 >發信人:shark (sshark) 看板:nsysu >日期:Sun Jan 8 16:33:02 1995 >標題:台灣大學學生會法規彙編 >發信人: Isaac@phoenix (One Dollar), 信區: ntu >標 題: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法規彙編 >發信站: 交大資工鳳凰城資訊站 (Tue Apr 26 16:18:18 1994) >轉信站: phoenix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又稱學生憲章] 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學代大會三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七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全校複決通過 >台灣大學學生,為弘揚學術,追尋真理,塑造自由平等之社會, >建設民主法治之國家,制定本規程,共昭信守。 >第壹章 總綱 >第一條 [體制] >本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第二條 [會員資格] >凡於台灣大學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三條 [權利] >會員享有學生應有之權利,並得遵循本規程所定程序,參與本會會務及本校校務。 >第四條 [義務]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遵守規程之義務。 >第五條 [校務之參與] >校務會議之決定應經本會之參與。 >第六條 [與其他學生社團之關係] >本會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全校學生社團之共同事務。 >第貳章 行政 >第七條 [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第八條 [副會長] >本會置副會長兩名,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第九條 [常設部門] >行政部門常設下列各部: 一、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務促使學生自治事務和諧進行。 > 二、學術部:提昇學術水平,維護學術環境。 > 三、新聞部:維護意見表達自由,促進資訊流通與傳播,保障大眾知的權利。 > 四、財務部:編列並執行歲入歲出預算,促進資產之有效運用。 > 五、福利部:關懷照顧會員生活各個層面,增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 六、文化部:提昇文化水平,改善文化環境,鼓勵文化創造。 > 七、活動部:提昇全校康樂活動品質,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 >第十條 [政策部門] >每屆會長或當選人,得依其政綱政見,咨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設立 >第十一條 [任命及代理] >副會長、各部部長,由會長或當選人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前項職位未經任命或出缺時,會長得自行兼理,並應提出新任人選,於下次學生 >代表大會中經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二條 [繼任及出缺]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代表大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 >滿之日四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第參章 立法 >第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 >本會設學生代表大會,為本會之立法機構。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任期] >學生代表大會置學生代表,任期一年每次改選半數,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報告義務及問政權] >會長及其領導之行政部門,應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學生代表於開會時,得向行政部門質詢。 >第十六條 [覆議] >會長對於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下次 >學生代表大會覆議。 >覆議時,如經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會長應即接受該項決議或辭職。 >第十七條 [議長及秘書處] >學生代表大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代表互選之。 >學生代表大會設秘書處,處理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事務。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由議長任命之。 >第十八條 [委員會] >學生代表大會得設委員會。委員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到會列席備詢。 >第十九條 [監察權] >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本會其他部門之失職人員,有彈劾之權,對於行政部門之事務, >有糾正之權。 >第二十條 [議事規則] >學生代表大會之議事規則,應符合民主之原則及精神。 >第肆章 司法 >第二十一條 [解釋及仲裁] >本會置法官九名,掌理本規程之解釋及爭端之仲裁。 >[註]與(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所規定之權限小許多 >,使(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有違反本學生憲章。 >第二十二條 [任命] >法官由會長提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或立法部門之職務。 >第二十三條 [合議庭] >法官解釋規程及仲裁爭執,由法官以合議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獨立性] >法官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規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就係爭案件,得撰寫補充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第伍章 選舉罷免 >第二十五條 [民主原則]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之。 >第二十六條 [會長普選] >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之。 >第二十七條 [比例代表] >學生代表由各選舉區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之。 >各選舉區應依其學生人數,按比例分配學生代表之當選名額。 >第二十八條 [選舉時間] >每學年五月舉行會長普選。每年五月及十二月舉行學生代表選舉。 >第二十九條 [罷免] >會長或學生代表失職時,得經有選舉權人提議,經全體會員或原選舉區罷免之。 >第陸章 財務 >第三十條 [會費] >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每屆會長或當選人提請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之。 >第三十一條 [預算之原則]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 >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會長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三十二條 [課外活動經費] >全校課外活動之經費,應依據學生代表大會議定之辦法分配之。 >第柒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規程之法律位階] >本規程為台灣大學關於學生自治之最高單行法規,其他法規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規程之複決及修正] >本規程由會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投票複決通過後施行之。 >規程之條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學生代表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及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得 >修改之。 >二、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三以連署提議,提交學生代表大會,經學生代表三分 >之二出席及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決議,得修改之。若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不修正 >,得經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連署,要求複決。複決時,投票人數應超過會員總 >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三十五條 [全體意志之終極性] >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得提議創制關於學生自治事務之其他法規,或複決學生代表大會之 >決議。 >第三十六條 [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 >本規程之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由學生代表大會以決議行之。 -- HILL 冷靜...能讓你更熱血沸騰... 學籌會學生代表 夜中文87級 孫耀廷 沉默...只會讓你永遠原地不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