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關於公庫管理及出納事宜。
> 四、關於財產管理事宜。
> 第七條 [各部職務]
> 學術部、新聞部、福利部、文化部、活動部及政策部門之職掌,依本會自治規規程之精神
> ,由各部訂定,並受學生代表大會之監督。
>第八條 [工作組之設置]
>各部門視事務需要,得設各種工作組,其組長由各部部長任命之。
>第九條 [委員會之設置]
>行政部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委員會。
>委員會委員由會任命,並由其中遴選召集人一名。
>召集人應列席學生代表大會報告及備詢。
>第十條 [委員會之開會]
>前條委員會之開會程序,準用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行政部門會議]
>行政部門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及各委員會召集人組織之;以會長為主席,秘書
>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行政部門會議時,得由該部部員或該委員會委
>員一人代理出席。
>會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 [議案公布]
>本會之各種法規案、預算案、條約案、同意案,應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會長公布。
>第十三條 [預算案及決算之提出]
>行政部門於九月三十日及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應將該學期之預算案提出於學生代表大會?>行政部門於次年一月二十五日及次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應將決算提出於學生代表大會
>。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綱要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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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籌會學生代表 夜中文87級 孫耀廷 沉默...只會讓你永遠原地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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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6.70
發信人: HILL (飛鳥) 看板:nsysu-sa
日期: Wed Jul 3 16:08:02 1996
標題: 台大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及程序綱要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及程序綱要
>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學代大會六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第一條 [職權]
>行政部門行使本會自治規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二條 [會長之任期及交接]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自當選該年七月十日至次年七月九日。
>本會行政部門之交接,定為每年七月九日。
>前項之交接,應有法官至少一名,以及學生代表大會財務委員會召集人至少一名及議長、
>秘書長在場監交。
>本會之檔案及財產應列入移交。
>第三條 [副會長之職務]
>本會置副會長二名,分別為內務副會長及外務副會長,分別襄贊會長處理本會
>對內及對外事宜。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順序代理其職務,但代理期間不得
>連續超過一個月,逾期視為出缺。
>第四條 [秘書長之職務]
>秘書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
>秘書長襄贊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
>副秘書長及秘書由秘書長任命,襄贊秘書長處理會務。
>第五條 [秘書部之職務]
>秘書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行政部門會議開會通知事宜。
>二、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三、關於文書收發事宜。
>四、關於各部門聯絡及協調事宜。
>五、關於檔案管理事宜。
>第六條 [財務部之職務]
>財務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預算書表、決算書表編製事宜。
>二、關於各種財務程序之實施要點制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