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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HILL (飛鳥) 看板:nsysu-sa 日期: Wed Jul 3 17:04:01 1996 標題: 台大學生會會長選舉罷免法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八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學代大會十月份常會第二次延會三讀通過 >八十一年五月四日學代大會五月份常會三讀修正通過第十六、十八、五十一條 >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學代大會十月份常會延會三讀修正通過第三、七、十八條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之適用]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會長之選舉罷免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投票原則] >本會會長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第貳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三條 [選舉執行委員會之組成及成立時間] >關於會長之選舉事務,本會應於三月份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大會"依左列各款,籌組 >選舉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一、大會共同推舉學生代表十三名,但各選舉區至少應有一名學生代表擔任選舉委員。 >二、學生會會長及學代大會議長為當然委員,但會長罷免案提出時選委會僅由學生代表 > 組成。 >前項委員會應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四條 [會址] >選委會設於本會辦公室。 >第五條 [負責對象] >選委會受全體學生之託付,向大會負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 >第六條 [職權] >選委會掌理左列各款職權: > 一、關於違反本辦法處分之評議與執行。 > 二、選務員暨行政人員之遴聘、管理事宜。 >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宜。 >第七條 [分工] >選委會為便利選舉罷免事務庂推動,設左列部門: >一、主席:置主席一名。綜理選舉罷免事務之計劃、進行;主持違反本辦法關 > 於取消資格規定之評議會議;選務之行政協調等事宜。 >二、副主席:置副主席一名,並兼任選務組召集人。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繼 > 任之。 >三、秘書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文書之收發、撰擬;會議記錄之整理 > 、檔案之管理;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刊印等事宜。 >四、庶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宣達;公辦政見發表?> 會及投、開票所之布置等事宜。 >五、選務組:置召集人一名,由副主席兼任之。辦理選委會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執行; > 政見發表會之登記、舉行、監察;選票製作;投、開票所規劃;人力運用事宜。 >六、財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財政之收支、企劃,結算事宜。 >第八條 [選務員] >選委會為維持投開票秩序,得遴聘本校學生若干名為選務員負責投、開票工作。其遴選方 >式由選委會決定。 >前項選務員於投、開票行使職權時,關於違反本辦法之行為,有口頭警告之權力。 >選務員向選委會負責,依據本辦法行使職權,不受干涉。 >第九條 [與大會之關係] >選委會應於常會報告工作進度並接受質詢。並應於選務工作結束後第一次常會提出終結報 >告。 >第十條 [辦理罷免之機關] >關免案提出後,大會應立即組成選委會,辦理有關罷免事宜。 >選委會之組成準用上述有關選舉事務之規定。 >第參章 選舉 >第一節 資格 >第十一條 [選舉人之資格] >本校在學學生皆有選舉權。 >第十二條 [候選人之資格] >本校在學學生除應屆畢業生外,得依本辦法登記為候選人。 >第十三條 [助選員之資格] >本校在學學生經候選人之推薦,得依本辦法登記為其助選員。 >第十四條 [與選委會、選務員之關係] >擔任選委會委員或選務員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或助選員。其登記為候選人或助選員者 >,當然喪失選委會委員或選務員之資格。 >前項情形,選委會應即議決增補,並由選委會主席提交大會認可。 >第十五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備具左列表件: > 一、候選人登記表,含候選人姓名、系級、永久住址、通訊處、電話、經歷。 >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由選委會決定。 > 四、行政規費及選務員保証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 五、本人學生証影本乙份。 > 六、選務員名冊及選務員之學生証影本、永久住址、通訊地址、電話。 > 七、選委會認定有必要交付之資料。 > 八、置助選員者,其名冊及學生証影本。 >前項一至七款表件不合規定或行政規費及保証金不足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第一項第八款助選員學生証影本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同取消助選員資格。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得拒絕任何表件之增補或修改。 >第二節 選舉程序 >第十六條 [投票日及競選期間] >本會會長之選舉投票日,定於五月下旬,其確切日期由選委會決定。 >競選期間為投票前八日至前一日,非競選期間內不得舉辦政見發表會與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七條 [第一份選舉公告及候選人之登記] >選委會應於投票前二十五日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 > 一、投票日期。 > 二、選舉人名冊及其總額。 > 三、候選人之登記期間與應繳表件及費用。 > 四、選委會委員名單。 >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選委會應於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日起六日內接受候選人之登記。 >經登記並接受為候選人者,於前項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登記為候選人。 >選委會應於投票日前十日發布第二份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 > 一、候選人之個人履歷及政見。 > 二、助選員及選務員之個人履歷。 > 三、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與地點。 > 四、投、開票之時間及地點。 >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十九條 [第三份選舉公告] >選委會應於投票日後五日內發布第三份選舉公告,公布選舉結果、投票率、得票數等事項 >第二十條 [選舉公報] >選委會得於競選期間於必要時刊行選舉公報,報導左列各款事項: > 一、公辦、自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 > 二、投、開票之時間、地點。 > 三、依據本辦法第五章所為之處分。 > 四、其它有關選舉之活動。 >第三節 競選活動 >第二十一條 [競選活動之項目] >候選人得依左列各款之規定,從事競選活動: >一、舉辦政見發表會。 >二、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海報等,但各種宣傳品應加具候候選人之簽名,並送交選 > 委會核查。 >三、訪問選民。 >四、事先經選委會之許可,不違反本辦法之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辦政見發表會] >選委會應協調各會長候選人,統一安排公辦政見發表會。 >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於競選期間內至少舉辦四場,其中法、醫學院各不得少於一場。 >關於第一項之公辦政見發表會,各候選人至多得有三名助選員出席演說助選。 >第二十三條 [自辦政見發表會] >候選人應於擬辦自辦政見發表會前三日,向選委會申請登記。 >前項自辦政見發表會,應經選委會選派委員在場監督。 >關於經核准之自辦政見發表會,除助選員得出席演說助選外,候選人亦應出席發表政見。 >第四節 投票、開票與選舉結果 >第二十四條 [選舉票之領取]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舉票。 >第二十五條 [投、開票時間,選票] >關於投、開票區之劃分,投、開票之起迄時間暨選票、圈選工具之製作.由選委會議決 >刊布於選舉公告或選舉公報。 >投票完畢後,將票箱集中至選委會指定之場所開票。 >第二十六條 [投、開票所之人手] >各投、開票所應置主任選務員一名,由選委會遴聘之,辦理投、開票事務;助理選務員 >若干名,協助主任選務員處理投、開票事務。 >第二十七條 [選舉票無效之情形]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選委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 二、圈兩人以上者。 > 三、未圈選於圈選處者。 > 四、圈後加以塗改者。 >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 六、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 > 七、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 九、不用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 十、選票未加蓋監票章者。 >前項第十款之監票章由選委會決定。 >第一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選務員會同在場選委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在場 >選委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視同有效。 >第二十八條 [投、開票結果] >開票結果,會長選舉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人。得票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二十九條 [重行選舉] >若左列情況發生,則舉行會長選舉之第二次投票: >一、投票結果投票率未逾百分之二十者,選委會應於開票日五日內公告重行選舉。 >二、會長當選人於就職前出缺或經宣告為當選無效時,選委會應於出缺日或宣告旦起五 > 日內公告重行選舉。 >若第二次投票仍無法產生當選人,則取得票結果前三名者,由大會依間接選舉方式產生當 >選人。 >第三十條 [保管期間] >選舉票之保管期間,依左列規定: > 一、用餘之選舉票為一個月。 >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鈅間,如有選舉訴訟者,其有關訴訟部份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 >第肆章 罷免 >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 >第三十一條 [提出] >會長之罷免得由本校在學學生向學代大會提出罷免案。 >第三十二條 [提議人及要件] >罷免案之提出,應有學生總人數五十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並以書面方式為之。 >其內容應包括: > 一、罷免理由。 > 二、提議人之姓名、系級、通訊處及簽名。 > 三、提出日期。 >第三十三條 [撤回]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經提議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委會撤回之。 >第二節 罷免案之成立 >第三十四條 [提議人之查對及連署] >選委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三日內查對其提議人;如合於規定,即通知提議人之領 >銜人於三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領取連署人名冊後十日內完成連署。 >前項罷免案之連署,應有學生總數二十分之一以上為連署人。 >第三十五條 [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及答辯書]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委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並將罷免理由書副本 >送交被罷免者,於三日內提出答辯書;其不合規定經宣告不成立者,原提議人對同一 >被罷免者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選委會應於被罷免者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左列事項公告之: > 一、罷免投票之時間、地點。 > 二、罷免理由書。 >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者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選委會應於投票前針對罷免案舉辦公開之聽証會並視需要發行公報。 >第三節 罷免投票 >第三十七條 [投票期限]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五日內為之。 >第三十八條 [罷免票]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由投票人以選委會製備之工 >具圈選之。 >第三十九條 [選舉人及投、開票規定之準用] >罷免案之投票人,準用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選舉人之規定。 >罷免案之投、開票,準用本辦法第廿四條至廿七條,三十條之規定。 >第四十條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 >罷免案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且投票人數達學生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罷免案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同意罷免票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者,罷免案均為否決。 >第四十一條 [投票結果及其公告]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後三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者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其職務之繼任依學生會自治規程之 >規定辦理。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之任期內,對同一事由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伍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分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二條 [地位、執行力] >本校(學生個人獎懲辦法)不影響本辦法關於選舉罷免行為之處分。 >第四十三條 [執行方法暨解釋名詞Ⅰ:取消資格] >稱取消資格者,謂選委會對於違反本辦法之行為而合於取消資格處分者,經選委會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參與表決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取消該違法者之候選資格。 >前項決議應該公開為之,並應接受旁聽同學之詢問。 >會議之經過與結果,應詳細刊載於選舉公報。 >第四十四條 [執行方法暨解釋名詞Ⅱ:違規公示] >稱違規公示者,謂選委會對於違反本辦法之行為合於本辦法違規公示處分者,以選委會提 >出,開列本辦法所訂之內容,而刊載於選舉公報者。 >前項違規公示應包括: > 一 行為發生之時間、地點。 > 二 行為狀況。 > 三 適用之條文。 > 四 不同意見書。 > 五 議處對象之申辯書。 >第四十五條 [執行方法暨解釋名詞Ⅲ:口頭警告] >稱口頭警告者,謂選委會委員或投、開票時之選務員對於違反本辦法口頭警告處分者得 >以言詞制止之。 >第四十六條 [舉發權] >對於違反本辦法之行為,本校在學學生皆得向選委會舉發。 >第四十七條 [處理時限] >選委會關於違反本辦法行為之處分,除口頭警告外,無論成立或不成立 >,皆應自受理之日二日內刊載於選舉公報。 >第二節 分則 >第四十八條 [當選無效] >候選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選委會應為當選無效之宣告: > 一、候選資格不實者。 > 二、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 >前項當選無效之宣告,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行為之效力。 >第四十九條 [取消資格] >候選人或助選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選委會應依本辦法四十三條程序取消其候 >選人資格: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足以妨害選 > 舉秩序者。 >二、意圖以詐術使選舉產生不正結果,而著手實行者。 >第五十條 [違規公示,口頭警告]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程序違規公示之: >一、對於候選人或具候選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它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 >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二、候選人或助選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它不正利益 > ,而許以放棄或為一定之競選、助選者。 >四、以強暴、脅迫或其它不正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助選或自由行使 > 投票權者。 >五、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書或演講散布虛構事實,而生損害於他人者?>六、以強暴、脅迫、賄賂或其它不正之方法,妨害選委會執行職務或使其為一定 > 之行使者。 >七、故意破壞選委會之選舉公報、選舉公告等工具,抑留、毀壞、掉換或奪取票箱 > 、選票、圈選工具等選務工具者。 >八、以妨害候選人之競選活動為目的,破壞候選人之選舉海報、傳單等競選工具者 > 。 >九、投票時,刺探他人票載內容,或將票載內容示於他人者。 >十、惡意妨害或擾亂投、開票者。 >十一、以強暴、脅迫、賄賂或其它不正之方法,妨礙罷免或連署人行使罷免提議或使其為 > 一定之行使者。 >十二、意圖影響罷免案之進行,以文字、圖畫或演講散布虛構事實,而生損害於他人者。 > 教唆他人為第一項各款所列之行為者,依違規公示處分之。 >第一項各款,若違規情節尚屬預備階段,或情節輕微者,選委會得以口頭警告之。 >第一項各款若情節重大違反國家法令者依該法令之規定。 >第陸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施行]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 HILL 冷靜...能讓你更熱血沸騰... 學籌會學生代表 夜中文87級 孫耀廷 沉默...只會讓你永遠原地不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