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議長認為有必要時。
> 二、學生代表(以下簡稱學代)總數十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要求時。
>除非遇到緊急情況,開會通知應於會議七日前寄發。
>特別大會討論事項,以已載於開會通知上者為限。但討論下次開會時間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議程及開會日期之擬訂]
>常會之議程及日期,由學代大會秘書處排定。
>特別大會之議程及日期,由議長、秘書長、提案人及相關委員會主決定之。
>第十一條 [開會通知]
>開會通知應記載開會會次、年、月、日、開始時間、議程,並附具各動議之決議文
>、報告文件及關係文書。
>第十二條 [請假]
>學代如因故無法出席,應以書面通知秘書處請假。
>第十三條 [開會之法定人數]
>大會開會時之應到人數,以學代總數三分之一計算之。
>第十四條 [開會後缺額問題]
>會議進行中,經出席學代提出清點人數時,主席應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到議席,並
>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此時會眾得動議
>延會或發表聲明。談話會如出席已達法定人數,得繼續開會。
>第十五條 [攝影、拍照之限制]
>攝影、拍照限於旁聽席及場外。
>第參章 動議及討論
>第十六條 [動議之連署或附議]
>一般主動議,須經一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第十七條 [聲明發言性質]
>學代發言時,應報告代表選區、姓名、並說明其發言性質。
>第十八條 [發言次數及時間]
>動議之討論,每人發言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五分鐘為限。原提案人得增加一次發言機
>會,以三分鐘為限。
>第十九條 [紀律問題之迴避]
>學代對關係其個人本身紀律問題之議案表決時,應迴避之。
>第二十條 [復議之條件]
>決議案之復議,應具備左列條件:
> 一 原決議尚未著手執行者。
> 二 須提出於下次常會或以前。
> 三 學代十五人以上之連署。
>第二十一條 [已通過決議之修正]
>大會已通過之決議,如該會期中仍欲修正時,須三二決;自下一會期以後
>,以多數決修改之。
>第肆章 施政報告及質詢
>第二十二條 [行政部門人員列席]
>會長及各部部長應列席常會。特別大會如有學代提議,一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大會通過
>,亦得隨時邀請會長或有關部長向大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會長之發言權]
>會長對相關事務之討論具發言權。
>第二十四條 [行政部門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行政部門依本會自治規程第十五條向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左列規定:
>一. 行政部門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及九月一日前將該會期之施政方針印送
> 全體學代,並由會長於該會期第一次常會提出報告。
>二. 行政部門於每會期結束前,將該會期施政報告印送所有學代,並由會長於最後一次常
> 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五條 [臨時事故處理之報告]
>行政部門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會長或有關部長應於最近一次常會
>提出報告。
>學代對於行政部門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或其他報告於會前以書面質詢,被質詢人應
>於大會中答覆。但經質詣人要求,應於七日以內以書面答覆。
>第二十七條 [口頭質詢]
>學代對於行政部門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或其他報告即席提出質詢,被質詢人應於每
>一質詢後立時答覆。但經質詢人同意,得於七日以內以書面答覆。
>第二十八條 [質詢時間之限制]
>每次大會會務質詢時間,針對同一事項,每人發言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三分鐘為限。
>第伍章 同意權及覆議
>第二十九條 [全體委員會]
>大會依本會自治規程第十一條行使同意權及依本會自治規程第十六條審議行政部門所提
>之覆議案時,可先成立全體委員會進行審查。全體委員會之法定人數為學代總額五分之一?>主席由學生代表互推產生。
>若無召開全體委員會,由大會逕行審查之。
>第三十條 [同意權之行使]
>會長或會當選人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提出該學期副會長及各部部長人選。
>大會應於人選名單提出後最近一次常會行使同意權。
>學生法庭法官出缺時之提名亦同。
>針對被提名人選進行審查時,會長及被提名人選均應到場備詢。全體委員會得就審查之結
>果向大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 [覆議案之處理]
>審查行政部門所提覆議案時,會長及相關人員均應到場備詢。全體委員會得就審查之結
>果向大會提出報告。
>第陸章 預算案及決算
>第三十二條 [預算之審議]
>本會之預算案,得不經一讀程序由秘書處逕付財務委員會審查,並視同已於大會中提
>出。
>財務委員會應於預算書提出後兩週內審查完畢,並於最近一次常會開會前三日日內將預
>算審議報告印送全體學代,並於該次大會提出報告;追加預算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決算之審議]
>財務委員會應於行政部門提出決算兩週內審查完畢,並於最近一次常會提出報告,
>經大會認可後歸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三讀會]
>本會之預算案及各種規章之制定與修正,應經三讀會議決之。
>三讀會議通過之規章,經會長公布後施行之。
>第柒章 大會公報與法規彙編
>第三十五條 [大會公報之出版期限]
>秘書處應於每次大會結束後十五日內出版大會公報。
>但如遇重大事故或七日內另有大會,可延後出版或將兩次大會併同出版。
>第三十六條 [大會公報之內容]
>大會公報記載下列事項:
>一 上期大會公報更正事項。
>二 會次及其年、月、日、起止時分。
>三 開會地點。
>四 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五 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六 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七 列席者之姓名、人數。
>八 主席。
>九 記錄者姓名。
>十 報告及報告者姓名、職別及報告後決定事項。
>十一 動議文、條正案及表決結果。
>十二 質詢及答覆要點。
>十三 其他必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大會公報錯誤之處理]
>大會公報如有認為錯誤時,於下次會議由主席徵得出席學代同意後更正存檔。並將更正
>部分公告於下期大會公報。
>第三十八條 [法規彙編之出版]
>秘書處每會期應修訂一次法規彙編、記錄本會及校方之重要自治法規。
>第捌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施行]
>本規則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之。
HILL 冷靜...能讓你更熱血沸騰...
學籌會學生代表 夜中文87級 孫耀廷 沉默...只會讓你永遠原地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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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6.70
發信人: HILL (飛鳥) 看板:nsysu-sa
日期: Wed Jul 3 17:39:29 1996
標題: 台大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七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學代大會草擬
>八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四月十日學代大會四月份常會二讀(保留第二十、二十九、三十、? 十一、三十四.三十九條條文保留)
>八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十月九日學代大會十月份常會二讀通過保留條文,全案三讀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法源]
>本條則依據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 [法律之位階]
>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大會)之議事,除學生會自治規程,大會組織辦法另
>有規定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無規定者,依內政部公布[會議規範]之規定。
>[會議規範]之規定與本規則牴觸者,不生效力。
>第三條 [本規則之認可及修改]
>本規則應於每次會期第一次常會重新認可之。認可時如有修正案,可經一人以上附議提
>出,經討論後,依多數決表決之。
>認可後如再修正,依多數決表決之。
>議事規則之修訂,除另有決議外,不溯及既往。
>第四條 [彈劾權及糾舉權]
>彈劾權,糾舉權之行使程序,由大會另訂之。
>第五條 [會議規範之不適用條文]
>[會議規範]之第二十三(代表人),第二十八條(發言次數及時間),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項第二款之(乙)(丙),第七十九條(提請復議之條件)
>,第九十三條(候選人提名),第九十六條(選舉名額及候選人均為一人之選舉)
>第三項,大會不予採用。
>第貳章 開會
>第六條 [大會之召開]
>大會之召開,由議長召集之。秘書處寄發開會通知。除非遇到緊急情況,開會通知應於會?>七日前寄發。
>第七條 [會期]
>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卅一日為大會第一會期,二月一日至七月卅一日為第二會期。
>第八條 [常會]
>大會於每年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月各舉行一次常會。但經大會決議,
>得加開會議。
>第九條 [特別大會]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召集特別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