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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HILL (飛鳥) 看板:nsysu-sa 日期: Wed Jul 3 16:18:57 1996 標題: 台大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 >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學代大會十二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八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同日施行 >八十一年五月四日 學代大會五月份常會三讀修正通過第一條之一、第六條 >第一條 [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行仗本會自治規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一條之一 [任期] >學生代表之任期自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昌止,或自二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三十一 >日止。 >第二條 [出席會議之義務] >學生代表於每次開會時應親自報到出席會議。 >第三條 [開會最低人數之限制] >大會應有學生代表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第四條 [會議主席] >大會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以副議長為主席。 >議長、副議長均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學生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議長之職務] >議長綜理學生代表大會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議長代理其職務。 >議長、副議長均出缺時,應立即辦理補選。 >第六條 [議長、副議長之任期及選舉方式] >議長、副議長於每次學生代表交接後第一次會議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 >舉產生,其任期至下任議長、副議長選出時為止。 >第七條 [議場秩序之維持] >大會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者, >主席得警告或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由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至大會決定之。 >第八條 [秘書處及秘書長之設置] >學生代表大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 >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大會事務,由議長提名,經大會同意後,由議長任命之。 >第九條 [秘書處之職掌]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開會通知事宜。 >二、關於議程編擬事宜。 >三、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四、關於大會公報編輯及發行事宜。 >五、關於學生代表大會新聞發佈事宜。 >六、關於檔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七、關於出納、庶務事宜。 >八、關於文書收發及印刷事宜。 >九、關於立法資料、決議文之蒐集及編纂事宜。 >十、關於學生代表大會預算編列事宜。 >第十條 [各委員會之設置及其功能] >學生代表大會依本會自治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財務委員會:關於本會預算審查、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稽核財務 > 及財政上不法行為之事項。 >二、法制委員會:關於本會規章之修正、廢止與草案之審查事項。 >三、教學委員會:蒐集本校學生對有關課程及教學事項之意見,並研 > 擬改革方案。 >四校園安全委員會:研擬有關維護校園安全之方案,以保障全體會員免於恐懼之自由為目 > 標。 >五、福利委員會:謀求本會會員福祉,促進全洨資源的有效利用。 >六、社團委員會:行使(學生課外活動經費分配辦法)所規定之職權;起草並修 訂有關學生社團活動之相關法規,並執行其法定職權。 >第十一條 [各委員會之組成] >前條之各委員會,應於每次學生代表改選後,由學生代表或當選人自由登記參加。 >每人以至少參加一個委員會為原則,至多可參加三個委員會。 >學生代表登記加入委員會,向大會提出辭職後始得退出。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之人數及產生方法] >各委員會委員,以十三人為最高額。登記參加該委員會之學生代表超過十三人時,該委 >員會之委員由大會依限制連記法選舉產生,其連記額數為五人。 >如有學生代因前項之規定致無法參加該委員會者,得再選擇另一未額滿之委員會參加。 >第十三條 [臨時委員會之設置] >學生代表大會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臨時委員會,其委員產生方式及名額由大會 >以決議定之。 >第十四條 [召集人名額之限制及其產生方法] >委員會置召集人,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之學生代表人數為比例。 >委員會五人以下者置一人,六人至十人者置二人,十一人以上者置三人。 >第十五條 [委員會會議之召集] >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輪流召集,或經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請求,亦得召集。 >第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之主席] >委員會開會時之主席,由召集人擔任或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第十七條 [委員會之決議及委員於大會發言之限制] >各委員會之決議,由該委員會之出席委員以多數決同意決定之。 >出席委員對於該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但出席而未聲明保留 >在大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大會中提出與委員會決議不同之意見。 >第十八條 [邀請列席人員] >委員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到會列席備詢。 >第十九條 [公聽會之召開] >委員會視實際需要,得召開公聽會。 >第二十條 [委員會聯席會議之召開] >委員會聯席會,由相關之各委員會聯合召集之。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聯席會議之主席] >委員會聯席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擔任或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第二十二條 [校務委員會] >學生代表大會設校務委員會,匯集校方各級會議之學生意見,由出列席校方各 >級會議代表身份者及第十條所規定之委員會各選出一名代表,共同組成之。 >第二十三條 [出列席校方會議代表產生之方式與職權] >本會出列席校方各級會議之代表,由大會依單記法選舉之。其發言應遵循並表達大 >會之相關決議。 >第二十四條 [校務委員會之職責] >校務委員會應向大會報告校方各級會議開會之經過及決議。 >第二十五條 [議長、副議長及出列席校方各級會議代表之罷免] >議長、副議長及本會出列席校方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其罷免應有學生代表總數 >七分之一以上提案,並以書面詳列理由,並於開會通知中載明。 >罷免案通過後,大會應就所出缺之職位,立即進行改選。 >第二十六條 [紀律委員會之設置及其職責] >大會設紀律委員會,委員七人,副議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六人由大會依 >單記法選舉之。紀律委員會對於交付審議之學生代表,視其情節輕重,得 >對大會作下列懲戒之建議: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第二十七條 [議事規則] >大會議事規則,由大會另定之。 >第二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之。 > -- HILL 冷靜...能讓你更熱血沸騰... 學籌會學生代表 夜中文87級 孫耀廷 沉默...只會讓你永遠原地不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208.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