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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第九條第四項: 特別大會之開會通知若因故無法於七日前寄發,其決議應於下 次常會時追認,若遭否決,則其決議無效。 --- 我是9/22收到的簡訊,距9/28開會已不到六天時間 幸好第一次特別大會除了調查下次常會時間外並無動議 麻煩請秘書處下次要注意一定要在七天前寄發開會通知 ---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 第十三條 【各委員會之人數及產生方式】 各委員會委員,以十五人為最高額,登記參加該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超過十五人時,該委員會之委員由大會依限制連記法選舉產生,其 連記額數為五人。 如有學生代表因前項之規定致無法參加該委員會者,得再選擇另一 未額滿之委員會參加。 第二十七條 【紀律委員會之設置及其職責】 大會設紀律委員會,委員七人,副議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 集人,其餘六人由大會依單記法選舉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 【程序委員會之設置及其職責】 大會設程序委員會,各學院暨研究生各一名委員,由各學院暨 研究生學代互相推選之,召集人由各委員互相推選之。 --- 我記得福委會好像有超額一點點(還是我算錯了) 紀律好像沒有超額,程序委員會的比例就可能要注意一下.... - 十五條似乎從民國79年以來都沒有修正過,當時的學代人數已經與現在不可同日而語 六個常設委員會*十五名名額=最多有九十名學代可以參加委員會; 根據上學期選舉公告現在的應選學代總數為122席,亦即若122席學代全都順利產生 會有32席以上在第一次常會前被迫辭職,是否要放寬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0.227
chaokang:第一點確實為秘書處之疏失 下次將追認九二八特別大會決議 09/30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