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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 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選舉委員會並 移交獎懲委員會依法處份。 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83.17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