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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名稱:《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及程序綱要》第十三條修正案 提案學代:丁艾竹 修正前條文: 行政部門於九月二十日及次年二月二十日前,應將該學期之預算案提出 於學生代表大會之財務委員會。 修正後條文: 行政部門於各會期第三次常會前,應將該學期之預算案提出於學生代表大 會之財務委員會。 提案說明: (一)原條文所定日期因每學期開學時間不同而有執行上的困難,為健全本會議事,宜修改 第十三條以符合議事實務現狀。 修正條文名稱: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會議規範第十二條修正案 修正後條文: 三、學代請假未獲紀律委員會許可者,或未依前兩項規定請假而未出席者,以缺席論。各 會議召開,遲到半小時以上者,亦同。 四、依前項視為缺席者,若有特殊理由,得於會議後三日內,交付書面說明,由紀律委員 會決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52.1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