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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及程序綱要 81.06.30.學生代表大會六月份常會通過 89.05.30.學生代表大會五月份常會修正第13條條文 92.05.30.學生代表大會五月份常會修正第2、13條條文 96.11.02.學生代表大會第三次常會修正第13條第一項條文 第一條 【職權】 一 行政部門行使本會自治規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二條 【會長之任期及交接】 一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自當選該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 本會行政部門之交接,定為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三 前項之交接,應有法官至少一名,以及學生代表大會財務委員會召集人至 少一名及議長、秘書長在場監交。 四 本會之檔案及財產列入移交。 第三條 【副會長之職務】 一 本會置副會長二名,分別為內務副會長及外務副會長,分別襄贊會長處理 本會對內及對外事宜。 二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順序代理其職務,但代 理期間不得連續超過一個月,逾期視為出缺。 第四條 【秘書長之職務】 一 秘書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 二 秘書長襄贊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 三 副秘書長及秘書由秘書長任命,襄贊秘書長處理會務。 第五條 【秘書部之職務】 一 秘書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行政部門會議開會通知事宜。   二、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三、關於文書收發事宜。   四、關於各部門聯絡及協調事宜。   五、關於檔案管理事理。 第六條 【財務部之職務】 一 財務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預算書表,決算書表編製事宜。   二、關於各種財務程序之實施要點制定事宜。   三、關於公庫管理及出納事宜。   四、關於財產管理事宜。 第七條 【各部職務】 一 學術部、新聞部、福利部、文化部、活動部及政策部門之職掌,依本會自 治規程之精神,由各部訂定,並受學生代表大會之監督。 第八條 【工作組之設置】 一 各部門視事務需要,得設各種工作組,其組長由各部部長任命之。 第九條 【委員會之設置】 一 行政部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委員會。 二 委員會委員由會長任命,並由其中遴選召集人一名。 三 召集人應列席學生代表大會報告及備詢。 第十條 【委員會之開會】 一 前條委員會之開會程序,準用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 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行政部門會議】 一 行政部門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及各委員會召集人組織之;以會 長之主席,秘書長為召集人。 二 各部部員或該委員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行政部門會議時,得由該部部員 或該委員會委員一人代理出席。 三 會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 【議案公布】 一 本會之各種法規案、預算案、條約案、同意案,應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 會長公布。 第十三條 【預算案及決算之提出】 一 行政部門於各會期第二次常會前,應將該學期之預算案提出於學生代表大 會之財務委員會。 二 財務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十日內,應將該學期之預算案提出於學生代表大會。 三 行政部門於次年一月一日及次年六月一日以前,應將決算提出於學生代表 大會之財務委員會。 四 財務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十日內,應將決算提出於學生代表大會。 五 行政部門於每次活動結束後兩週需提出該活動之決算於財委會。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一 本綱要自公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1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