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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一、學生代表因故無法出席者,應於會議召開三日前,張貼請假公告於國立台灣大學之電 子佈告欄看板,或發送電子郵件與秘書處及紀律委員會請假。 二、請假須經紀律委員會核可之。 三、學代請假未獲紀律委員會許可者,或未依前兩項規定請假而未出席者,以缺席論。各 會議召開,遲到半小時以上者亦同。 四、依前項是為缺席者,若有特殊理由,得於會議後三日內,交付書面說明,由紀律委員 會決之。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一、大會設紀律委員會,委員七人,副議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六人由大   會依單記法選舉之。紀律委員會對於交付審議之學生代表,視其情節輕重,得對大會   做下列懲戒之建議:    1、口頭道歉    2、書面道歉    3、停止大會出席至多兩次;    4、勸告其辭職。   以上停止出席大會或勸告辭職之建議,應得大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始得為   之。本會審議懲戒案件時,本會委員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應行迴避。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一、學生代表於任期內,請假次數達單一會期內特別大會、常會及其所加入委員會開會次   數之三分之二以上者,視為辭職。大會缺席次數達三次以上者,亦同。 二、學生代表未於第一次常會以前選填常設委員會者,視為辭職。 三、學生代表缺席其所加入委員會之會議三次以上者,視為辭去該委員會委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學期將嚴格執行以上法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35.63
Daniel19:以前也很嚴格阿....= =+ XD 10/04 01:50
※ 編輯: lee6108s 來自: 140.112.152.18 (10/04 11:38)
lee6108s:沒有說以前不嚴格的意思啦 10/04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