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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條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 : 項,向下級行政庭提出: : 一、當事人。 : 二、對於下級行政庭判決不服之範圍,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 三、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理由。 請問一下學生會,這一條上訴確定是向下級行政庭提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