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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說明如下: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 各種宣傳品有核查之權。惟此一核查權係形式審查,並非實質審查,本委員會無權就宣 傳品內容為審查之權,僅能就該宣傳品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形式要 見之審查。 且實質審查每一候選人各項宣傳品之內容,並進而為禁止宣傳之警告、沒入保證金之處 分或取消資格之處分,實有箝制言論自由之虞,各候選人宣傳品之內容是否妥當,應交 由選民自為判斷,非本委員會所能置喙,否則與箝制言論之極權政府又有何異? 本委員會秉持選務中立,除非有妨害選舉罷免之虞,本委員會不能亦不應對各候選人宣 傳品之內容為實質審查;更不應在任何狀況下對宣傳品內容為箝制自由之言論審查。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2.115 ※ 編輯: rugger5566 來自: 140.112.202.115 (05/30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