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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2011.12.19 第七次大會決議,修正第六條之一、第九條條文: 第六條之一 【提案期限】 議案至遲應於開會前四日提出,逾時不予列入議程。 逾時提出之議案,除法律特別規定外,仍得於臨時動議提出。 第九條 【開會通知】 開會通知應按每會期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 開會通知應記載會議會次、會議日期、開始時間及提案截止日期。 議程至遲應於開會前三日寄發,並附具提案文書、報告文件及關係文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47.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