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SC (台灣大學學生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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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布] 修正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時間Sun Dec 25 14:20:57 2011
依2011.12.19 第七次大會決議,修正第六條之一、第九條條文:
第六條之一 【提案期限】
議案至遲應於開會前四日提出,逾時不予列入議程。
逾時提出之議案,除法律特別規定外,仍得於臨時動議提出。
第九條 【開會通知】
開會通知應按每會期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
開會通知應記載會議會次、會議日期、開始時間及提案截止日期。
議程至遲應於開會前三日寄發,並附具提案文書、報告文件及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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