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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號 說明:林明霈、張惟翔、鄭天睿等三人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號被告所欲傳喚之證人, 經被告聯繫未果,特由本院以公示方式通知。請將可出庭時間依週一~週日,分 1000-1200, 1300-1500, 1500-1700, 1830~四個時段分別完整標示,並請於5/18日 前回覆,以便本院安排證人調查時日。還請配合。 附註:請於郵件標題載明 xxx(證人姓名),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號可出庭時間, 於期限前寄至r95a21024@ntu.edu.tw信箱。 受命法官 賈文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3
cirel:鄭天睿已傳 05/12 17:15
cwy0317:已收到,謝謝。 05/12 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