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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函 受 文 者:傅偉哲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學選字第 0992002號 速 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撤銷97學年度第2學期台端沒入保證金之處分。 說 明: 一、經本會期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調查97學年度第2學期傅偉哲沒入保證金之處分事 實經過與理由,發現97學年度第2學期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未留存提供足夠資訊 供本會期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維持原處分。 二、復經本會期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邀請張廖于彤女士出席說明,亦無 足夠資訊維持原處分。 三、爰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 銷97學年度第2學期本會對台端沒入保證金之處分。 正 本:傅偉哲先生 副 本:學生會秘書部、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 主 席 李宥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