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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就本席於請假前已繫屬之解釋案,所參與之程序部分, 依院內討論之決議,以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撰寫補充意見書,特提出銷假申請, 請 查照。此致 學生法庭法官及書記長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官                   林欣曄               2011年8月6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19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