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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法院解釋庭 解釋第16號】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選舉延期案 西元2021年5月28日 學生法官:呂胤慶(首席)、周慶昌、翁禎翊、 周冠宇、吳睿恩(主筆)、曾維翎、李紹嘉、 童昱文 ▍解釋爭點 選舉辦理機關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第33條之1第1項延後辦理選舉,逾越國立臺灣大 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第28條所定選舉 時間,是否違反學生憲章? ▍解釋文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第28 條:「每學年五月舉行會長普選。每年五月及十 二月舉行學生代表選舉」規定,旨在確保本會行 政與立法部門代表之定期改選,進而踐行民主原 則、保障學生參政權;惟於事實上不能辦理選舉 之情形,學生會長與學生代表之選舉,得例外延 後辦理。所謂「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選舉」,係 指國立臺灣大學發生重大變故,致選舉辦理機關 無法或不及辦理符合學生憲章第25條之民主原則 要求之選舉。在此範圍內,選舉辦理機關適用國 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33條之1第1項: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 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 ,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選舉委員會 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規定延後辦 理選舉,與學生憲章第28條並無牴觸。 ▍理由書 一、程序部分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下稱「學生法 院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治機關或 組織行使職權,於適用時發生疑義,或與其他組 織發生爭議,或認其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規程之 疑義」時,得以書狀聲請解釋規程;學生法院法 第14條第1項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9條 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 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 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 同」。 聲請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於西元2021年5月23日,因辦理「109學年度第2 學期學生會長與學生代表選舉」,鑑於近日 COVID-19本土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於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致不 能在原訂之5月31日辦理投票,於適用國立臺灣 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33 條之1第1項「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 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 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 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時,認有抵觸學生憲 章第28條「每學年五月舉行會長普選。每年五月 及十二月舉行學生代表選舉」規定之疑義,經國 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層轉,提出本件聲請。 核聲請人係行使其辦理選舉罷免之職權,認適用 系爭規定有抵觸學生憲章第28條之疑義,符合學 生法院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予受理。 二、實體部分 按學生憲章第3條「會員享有學生應有之權利, 並得遵循本規程所定程序,參與本會會務及本校 校務」及第5章選舉罷免之規定,學生之選舉權 與被選舉權等參政權,受學生憲章所保障(本院 釋字第9號、第14號與第15號解釋參照);而選 舉權之有效行使,必須仰賴選舉程序之存在,故 選舉程序之公正,亦受參政權之保障(本院釋字 第15號解釋參照)。復按學生憲章第25條之民主 原則規定:「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 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之」,而民意 代表之定期改選,係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 之途徑(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參照)。因 此,學生憲章第28條關於選舉時間之規定,旨在 確保行政與立法部門代表之定期改選,進而踐行 民主原則、保障學生參政權。 本此意旨,選舉辦理機關於辦理選舉投票時,縱 適用系爭規定,認因「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 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 投票或開票時,應改定投開票日期,原則上仍應 符合學生憲章第28條之規定,於五月或十二月辦 理;然而,學生憲章第28條規定之目的,既在於 保障參政權與踐行民主原則,如在事實上不能依 法辦理選舉時,仍要求選舉辦理機關須於學生憲 章所定時間內辦理選舉,反而有礙於上開目的之 實現。所謂「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選舉」,係指 國立臺灣大學發生重大變故(例如發生嚴重特殊 傳染性疾病,致多數學生已離校而難以行使選舉 權,或將因行使選舉權而面臨感染重大疾病、或 違反國家法令之風險),致選舉辦理機關無法或 不及辦理符合學生憲章第25條之民主原則要求之 選舉。此際,若仍強行辦理選舉,縱形式上符合 憲章規定,實質上反使學生難以行使參政權,而 與民主原則相悖。是以,在此範圍內,選舉辦理 機關得例外依系爭規定延後辦理選舉,與學生憲 章第28條並無牴觸。 惟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既為反映民意、貫徹民 主憲政之途徑,選舉辦理機關於作成延期後辦理 選舉之處分時,應具體敘明認定「事實上不能依 法辦理選舉」之理由,及「事實上不能依法辦 理」之解除條件或改定之期日。至若事實上不能 依法辦理選舉之情形延續,致行政與立法部門之 新任代表,無法於現任代表之任期屆滿前產生 時,相關機關應考量定期改選之要求,採取實體 投票方式以外之替代方案,以落實民主原則並保 障學生之參政權,併此指明。 三、不受理部分 按學生法院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自治機關或 組織間無隸屬關係者,就適用自治法令之見解與 他機關或組織不同時,得以書面聲請統一解 釋。」聲請人另就新任行政與立法部門代表不能 如期產生時,現任代表應否延長任期,聲請統一 解釋學生憲章第28條之內涵。惟査,行政與立法 部門代表之任期認定,並非適用學生憲章第28條 之見解;且聲請人所主張之內容,亦未具體指明 自治機關或組織間有何不同見解,而有統一解釋 之必要,依學生法院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應不 受理。 ========== 解釋聲請書:https://ogy.de/69wc 補充理由書:https://ogy.de/27ga ※ 編輯: Kfklism (101.9.144.13 臺灣), 07/05/2021 01: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