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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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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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尋云手語社章程
前言:
為保障社員權益,鞏固社團基礎,制定本章程,為全體社員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名稱>:
本社名為國立臺灣大學尋云手語社。
第二條<宗旨>:
為推廣手語並為喜愛手語之同學提供一研習交流的場所,進而走入聾啞
同胞的世界,故成立本社團。
第三條<社址>:
本社團辦公室位於臺大校總區第二活動中心801室。
第四條<社員>:
1.資格:凡喜愛手語之同學每學期申請入社,填妥社員基本資料卡並盡義務者,即為本社
社員。社員自入社學年度起,至下一學年度結束為止期間,稱為「基本社員」。
2.權利義務:
(1)義務:凡本社社員有以下之義務。
<1>基本社員有繳交社費之義務。
<2>遵守章程。
(2)權利:凡本社社員有擔任幹部、參與社員大會及本社所舉辦之對內活動的權利。
(3)未盡義務之社員,不得享有擔任幹部,參與社員大會及本社所舉辦之對內活動之權利
。
第二章 行政組織
第五條<社長>:
本社置社長一名,由社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內統籌各部工作、
推展社務、召開社員大會、幹部會議、預算案、結算案及撤換不適任幹部人員。對外代表
本社團。
第六條<副社長>:
本社置副社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產生。協助社長領導各部、處理社務、負責公文
之收發、並紀錄社團之事蹟以編為社史。當社長因故無法處理社務時,由副社長代理其職
掌。
第七條<教學部>:
本部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手語教學之進行及設計教學活動以提昇社
員手語表達能力。
第八條<文宣部>:
本部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團校內活動之文書、宣傳相關事宜及檔
案資料之整理。
第九條<總務部>:
本部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產之管理、社團財務之收支。
第十條<公關部>:
本部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團對外之聯繫、開發社團服務領域、尋
找社團贊助之廠商。
第十一條<活動部>:
本部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活動之規劃、並提交活動企劃予社長以協
調各部配合。
第十二條<大家長>:
本部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內感情聯繫之活動規劃及招生事宜。
第十三條<副部長之產生>:
本章程第七條至第十二條之各部部長得視實際需要提副部長一至二人,由社長同意任命之
。
第十四條<幹部會議>:
由社長召開,各部部長均應出席。社長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社員出席。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五條<召開>:
下列情況之一得召開社員大會。
1.社員大會每學期由社長召開一至三次。
2.經由四分之一(含)以上基本社員連署,說明召開事由,要求社長或監委召開。
3.社長或監委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六條<職權>:
1.得聽取、質詢社團幹部之行政報告。
2.罷免社長。
3.選舉監委。
4.罷免監委。
5.選舉章程委員。
6.罷免章程委員。
第十七條<決議>:
社員大會之決議應紀錄並公告之。
第四章 監委
第十八條<監委>:
1.設監委七人,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學期。
2.上學期監委各為大四二名、大三三名、大二二名。下學期監委各為大四一名、大三三名
、大二一名、大一二名。
3.由監委互選大三監委一人擔任主任委員。
4.幹部不得兼任之。
第十九條<職權>:
1.監督各級幹部,應於每學期期中考週後一週召開一次「行政會議」。
2.審核預算、結算、核定社費、行事曆與行政細則。
3.臨時社員大會的召開。
4.社長改選的選務事宜。
5.解釋章程。
6.召開監委會。
第五章 章程委員會
第二十條<章委>:
1.設章委七人,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至章程修改案完成為止。
2.章委各為大四二名,大三三名,大二二名,監委不得兼任之。
3.由章委互選一人擔任主任委員。
第二十一條<職權>:
1.臨時之章程修改:由五分之一以上基本社員連署要求章程修改,並提交修改章程之企劃
,經基本社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連署,出席社員大會社員二分之一(含)以上表決通過
後,並選出「臨時章程委員」,由臨時章程委員會執行。章程修改期間仍以原章程為行事
依據。
2.例行章程之修改:每三年召開一次,由下學期期末社員大會選舉章委,並於下一學年度
上學期結算案後,下學期預算案前完成章程修改並公佈實行。
第六章 預結算案
第二十二條<召開>:
1.預算案須於上學期開學前二週前,下學期開學前一週前召開完畢,並由監委歸檔。
2.結算案須於上學期期末考後一週內,下學期期末考後一週內召開完畢,並由監委歸檔。
第七章 法定人數
第二十三條<會議之法定人數>:
1.社員大會:基本社員總人數之五分之一(含)以上。
2.監委會:監委四人以上。
3.章程委員會:章委六人以上。
4.預結算案:各部一人以上,監委四人以上。
5.行政會議:各部一人以上,監委四人以上。各活動總召必須出席。
第八章 社長選舉
第二十四條<投票資格>:本社社員。
第二十五條<選舉辦法>:
1. 法定人數:基本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投票。
2. 開票時,應有至少四名監委在場監督。
3. 投票結果採相對多數決。
第九章 罷免
第二十六條<罷免>:
1.社長之罷免須經基本社員之三分之二(含)以上連署,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
含)以上表決通過,罷免社長。
2.監委及章委之罷免需經基本社員之三分之二(含)以上連署,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之四分
之三(含)以上表決通過,罷免監委、章委。
第二十七條<補選>:
罷免案通過後選務承辦單位於七日內得辦理補選事宜。補選期間社長職務由副社長代理,
監委職務由其他監委代理。
第十章 社團財務
第二十八條 <盈餘>
盈餘為該學期的實際收入扣除預算案既有項目之實際支出,並不得超出該項目的上限。
第二十九條<預算編列>
1.每學期預算案編列以該學期收支平衡為準則,逐項審核。
2.收入之評估以上學年結算之實際收入為依據,有特殊項目之異動者,由監委核定通過。
3.支出之評估以上學年預算之實際支出為依據,有特殊項目之異動者,由監委核定通過。
4.各部預算之總額為支出之加總加上百分之十的預備金。
5.預算案之結果由社長公佈之。
第三十條 <結算審核>
1.每學期結算以該學期預算案為準則。
2.收入之審核除校內補助外,其餘項目以實收金額為該學期之收入。
3.支出之審核,若無盈餘,則以該學期預算案既有花費項目為上限,亦不得追加;若有盈
餘,則依本條第四款之順序核定。
4.(1)實際花費超出預算案既有項目花費者,得由監委視情況追加之,並以所有盈餘為上
限。
(2)實際花費非預算案既有項目者,得由監委視情況追加之,並以所有盈餘為上限。
(3)未實際花費之項目且非預算案既有項目者,得由監委視情況追加之,並以所有盈餘的
四分之三為上限。
5.支出之審核若盈餘小於零,最多可由社產補貼三千元。
6.結算案之結果由社長公佈之。
第三十一條 <社產賠償>
1.社產若有遺失,由遺失者賠償原價之七成。
2.社產如因個人因素損壞,由損壞者負維修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專款專用>
以新生為主體所舉辦各活動的費用由參加者負擔,所有財務不列入預結算表,惟新生盃、
期末公演不在此限。
第十章 行政細則
第三十三條<行政細則>:
1.社團幹部在不違反本章程之原則下,須於預算案時提交該學期之行政細則予監委會審查。
2.行政細則須包括各部整學期之活動日期、目的及企劃大綱(含籌會日期)。
本章程字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公佈,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此 呈
章委: 王美娟、蔡佩璇、張立翰、李瑞榮、王俐涵、何佩儒、胡傳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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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bchu 來自: 140.112.30.84 (03/27 18:48)
※ 編輯: abchu 來自: 140.112.30.84 (06/23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