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ST_Talk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文章內容我不複述, peterpain先生於"電子系丙組教授"一文中,筆戰時挖人隱私。 將筆戰對象的個資於對方未同意的狀況下公佈。 我不是處罰筆戰,而是挖人隱私這個行為。 這是自製白色恐怖嗎= =+ 援用板規三之一及三之五,水桶兩週,期滿來信。 其他人還想繼續開戰的,請戰之成理。 像這種戰到人的,我唯一不罰的理由是尊重言論自由。 但是再多那麼一點點,碰到人身攻擊多一點點, 就不要怪我下手。 -- 台科大透可板 板主 NTUST_TALK B9501003 四工管四 黃震宇 板權所有,犯規必究~大家來衝人氣吧XD 歡迎大家一起在台科透可板同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8.48 ※ 編輯: mrxsimon 來自: 122.116.28.48 (04/06 00:26) ※ 編輯: mrxsimon 來自: 122.116.28.48 (04/06 00:29)
lsmking7219:雖然桶的是有道理 不過版規是不是需要加註這一條上去 04/06 00:32
lsmking7219:會比較好呢 04/06 00:32
mrxsimon:公佈個資其實是直接違反法律的行為。 04/06 00:33
mrxsimon:水桶兩週很輕了。三之五條是"視情節處分" 04/06 00:34
mrxsimon:這是板主群執法期間初犯,下一位想這樣玩的就請自重。 04/06 00:35
mrxsimon:peterpain先生順便提醒,文章我已經備份。 04/06 00:54
※ 編輯: mrxsimon 來自: 122.116.28.48 (04/06 00:56)
osir:沒跟到= =+ 04/06 00:57
mrxsimon:樓上是戰意十足這樣嗎XD 04/06 00:57
mrxsimon:我順便推文也再警告一下,公佈個資的標準很寬鬆。 04/06 01:01
mrxsimon:基本上,有申訴即受理。請各位發言前三思。 04/06 01:01
jim00325:FB是公開網站吧 請問一下這樣真的有違反法律嗎@@? 04/06 15:44
lsmking7219:FB的確是公開網站 沒有鎖個資的話大家都看得到沒錯 04/06 16:45
Deltaguita:...越來越有你個板的感覺 04/06 18:19
silentwf:FB有隱私權設定...基本上透過google仍然無法搜尋到fb上的 04/06 22:40
silentwf:資料,因此就這方面來講,FB做得還不錯 04/06 22:41
silentwf:(對不起,我錯了..還是找得到一點點東西) 04/06 22:43
mrxsimon:D大你有意見可以寄信給全體板主。 04/07 09:56
SeanShiau:D大 認真你就輸了 看書卡實在 04/07 10:53
mrxsimon:沒有所謂輸贏阿,有意見當然歡迎提出討論。 04/07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