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軍總會 搬出黨徽申辯
記者陳永富/台北報導
童軍總會在「國徽」標章爭議中,也引中國國民黨黨徽與國徽相似為例,認不
違反商標法,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商標法並無例外准許政府機關或相關組織不
受限制之規定,而認智財局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同童軍總會可用「國徽」為
主體的標章「均嫌速斷而有可議」,分予撤銷或要求更為裁處,這項判決,對
執政黨曾要求國民黨更改黨徽一事,若鬧上法庭,具決定性參考作用。
童軍總會曾申辯說,該會成立於民國元年2月25日,於民國15年由當時的執政
黨中國國民黨中常會通過組織「黨童子軍」案。民國23年中國童子軍總會成立
,並於83年成立社團組織。
童軍總會說,該會最初為政府機關設立之團體組織,並非單純一般民間團體,
而該會成立時間(民國元年)遠比商標法立法時間早(民國12年),童軍標章
使用在商標法立法之前,更無違反該法可言。
而且世界各國童軍組織之徽章,皆以一朵三瓣百合花形為基礎,各國再自行加
上該國「國徽」代表該國童軍,我國童軍標章亦是如此。
童軍總會也特別提出,創立中華民國的國民黨,也以國旗中之青天白日國徽作
為黨徽,二者皆為合法使用,實無違反商標法。
【2005/01/10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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