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童子軍優秀童軍獎章選拔及頒發辦法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中國童子軍總會修訂公佈
一.目 的:為推行徽章制度,提高童軍榮譽觀念,以激勵善行,培養良好風氣
,特訂定本辦法。
二.選拔單位:由各縣(市)童軍會組織榮譽評判委員會負責主持策劃初選及審核複
選工作。
三.選拔名額:1.初選:每團群得初選代表一名,複式團得根據所屬團群數選拔
,未參加群之羅浮童軍併入所屬童軍團參加選拔,惟如有特殊
事例得經縣(市)童軍會核准後增加初選名額。
2.複選:(1)按初選人數每十人可複選一名,不足十人依十人計
算。
(2)複選人數不按童軍類別分配。
(3)童軍膺選次數不受限制。
四.膺選資格:1.熱心服務樂於助人者。
2.經常參加活動表現卓越者。
3.富有領導才能且能接受領導者。
4.有義勇善行足資表揚者。
5.儀態端莊者。
6.經家長證明為良好子弟者。
7.經導師證明為優良學生者。
8.經全隊及全團過半數承認為良好伙伴者。
五.選拔程序:1.初選:(1)由團提出名單請團榮譽庭照規定人數決定人選。
(2)由團長聯隊長或所屬小隊長或團榮譽庭代為取得規
定之各項證明。
(3)就規定之各項資格填具推薦書(格式如附件)連同照
片彙送所屬童軍會。
2.複選:(1)依照規定之複選名額,由縣(市)榮譽評判委員會依
照推薦書內之各項記載,並得採用訪問約談等方式
了解各候選人之實際情形,再行集會投票評定。
(2)上項選拔工作應於每年「三五」童軍節前二十日完
成。
六.獎 勵:1.各團初選童軍均由所屬童軍會於童軍節慶祝大會中公開頒發獎
狀或紀念章紀念品,並應安排分訪各團或舉行聯誼活動以資鼓
勵。
2.各縣(市)童軍會複選之童軍應報由省童軍會頒贈優秀獎章,並
於童軍節慶祝大會中公開頒發。
3.上項頒獎儀式中邀請其家長及導師參加並代為佩帶獎章。
七.本辦法由中國童子軍總會頒佈實施。
資料來源:http://www.scout.org.tw/~taipei/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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