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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童子軍優秀童軍獎章選拔及頒發辦法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中國童子軍總會修訂公佈 一.目  的:為推行徽章制度,提高童軍榮譽觀念,以激勵善行,培養良好風氣 ,特訂定本辦法。 二.選拔單位:由各縣(市)童軍會組織榮譽評判委員會負責主持策劃初選及審核複 選工作。 三.選拔名額:1.初選:每團群得初選代表一名,複式團得根據所屬團群數選拔 ,未參加群之羅浮童軍併入所屬童軍團參加選拔,惟如有特殊 事例得經縣(市)童軍會核准後增加初選名額。 2.複選:(1)按初選人數每十人可複選一名,不足十人依十人計 算。   (2)複選人數不按童軍類別分配。 (3)童軍膺選次數不受限制。 四.膺選資格:1.熱心服務樂於助人者。 2.經常參加活動表現卓越者。 3.富有領導才能且能接受領導者。 4.有義勇善行足資表揚者。 5.儀態端莊者。 6.經家長證明為良好子弟者。 7.經導師證明為優良學生者。 8.經全隊及全團過半數承認為良好伙伴者。 五.選拔程序:1.初選:(1)由團提出名單請團榮譽庭照規定人數決定人選。 (2)由團長聯隊長或所屬小隊長或團榮譽庭代為取得規 定之各項證明。 (3)就規定之各項資格填具推薦書(格式如附件)連同照 片彙送所屬童軍會。 2.複選:(1)依照規定之複選名額,由縣(市)榮譽評判委員會依 照推薦書內之各項記載,並得採用訪問約談等方式 了解各候選人之實際情形,再行集會投票評定。 (2)上項選拔工作應於每年「三五」童軍節前二十日完 成。 六.獎 勵:1.各團初選童軍均由所屬童軍會於童軍節慶祝大會中公開頒發獎 狀或紀念章紀念品,並應安排分訪各團或舉行聯誼活動以資鼓 勵。 2.各縣(市)童軍會複選之童軍應報由省童軍會頒贈優秀獎章,並 於童軍節慶祝大會中公開頒發。 3.上項頒獎儀式中邀請其家長及導師參加並代為佩帶獎章。 七.本辦法由中國童子軍總會頒佈實施。 資料來源:http://www.scout.org.tw/~taipei/index.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