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中國童子軍總會修訂公佈
一.目 的:為推行徽章制度,提高服務員榮譽觀念,表揚團領導人領導團務之
勞績並獎勵對童軍運動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二.徽章名稱:(1)「青松」獎章。 (2)「翠竹」獎章。 (3)「臘梅」獎章。
三.頒授對象:以現任稚齡童軍、幼童軍、童軍、行義童軍、羅浮童軍團團長、副團長
為主,其他團領導人員亦得申請,但以履行三項登記者為限。
四.頒授條件:(一)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青松」獎章。
1.連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三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1)持續參加縣(市)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2)定期舉行團活動。
(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
(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翠竹」獎章。
1.曾獲得青松獎章並連續擔任團領導人一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臘梅」獎章。
1.曾獲得翠竹獎章並連續擔任團領導人二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
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
五.申請及頒授辦法:
(一)績優獎章由所屬各省(市)縣(市)童軍會於每年十二月辦理繼續登記時,由各團
主動申請;經所屬童軍會榮譽評判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備省童軍會、總會備查,並
於「三五」童軍節公開頒授。
(二)「青松」經核定後由所屬縣市童軍會向中國童子軍文教基金會價購。
(三)「翠竹」經核定後由省市童軍會向中國童子軍文教基金會價購。
(四)「臘梅」經核定後由總會向中國童子軍文教基金會價購。
六.各類獎章除頒授銅質獎章及證書外,並附布質徽章乙枚,銅質獎章適於重大慶典
及集會時佩掛,布徽則縫於制服之左口袋上方中央。
七.其他:
(一)各類獎章如有遺失或損壞,可向頒授單位申請自行價購補(換)發。
(二)曾頒授本獎章之服務員不再頒授同類獎章。
八.本辦法經中國童子軍總會頒佈實施。
供三團團長參考
台北市童軍會網址:
http://www.scout.org.tw/~taipei/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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