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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中國童子軍總會修訂公佈 一.目  的:為推行徽章制度,提高服務員榮譽觀念,表揚團領導人領導團務之 勞績並獎勵對童軍運動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二.徽章名稱:(1)「青松」獎章。 (2)「翠竹」獎章。 (3)「臘梅」獎章。 三.頒授對象:以現任稚齡童軍、幼童軍、童軍、行義童軍、羅浮童軍團團長、副團長 為主,其他團領導人員亦得申請,但以履行三項登記者為限。 四.頒授條件:(一)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青松」獎章。 1.連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三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1)持續參加縣(市)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2)定期舉行團活動。 (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     (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翠竹」獎章。 1.曾獲得青松獎章並連續擔任團領導人一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臘梅」獎章。 1.曾獲得翠竹獎章並連續擔任團領導人二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 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 五.申請及頒授辦法: (一)績優獎章由所屬各省(市)縣(市)童軍會於每年十二月辦理繼續登記時,由各團 主動申請;經所屬童軍會榮譽評判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備省童軍會、總會備查,並 於「三五」童軍節公開頒授。 (二)「青松」經核定後由所屬縣市童軍會向中國童子軍文教基金會價購。 (三)「翠竹」經核定後由省市童軍會向中國童子軍文教基金會價購。 (四)「臘梅」經核定後由總會向中國童子軍文教基金會價購。 六.各類獎章除頒授銅質獎章及證書外,並附布質徽章乙枚,銅質獎章適於重大慶典 及集會時佩掛,布徽則縫於制服之左口袋上方中央。 七.其他: (一)各類獎章如有遺失或損壞,可向頒授單位申請自行價購補(換)發。 (二)曾頒授本獎章之服務員不再頒授同類獎章。 八.本辦法經中國童子軍總會頒佈實施。 供三團團長參考 台北市童軍會網址: http://www.scout.org.tw/~taipei/index.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 編輯: scouting2007 來自: 140.112.7.59 (01/07 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