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選舉的一延再延
以及章程中各種相關規則的無法遵守
認為實在是相當不良的示範
雖然能夠了解現任群長及榮評庭在傳承方面可能會遇到的困難
但也不得不說在這兩次全群的處理實在有待加強
從群長人選的登記到第一次全群所發的通知
從榮評庭的提名到今天選舉當天才公告要延期
這一切似乎真的很難讓人覺得妥當
認為這種作為實在不該姑息
因為若連最應該尊重章程與制度的人都不能確實自我要求
是否群長與榮評庭終將成為可怕的權力怪物?
請群長與榮評庭好好檢討自己到底何以造成今天這種誇張的局面
並請確保自己能夠順利的完成下週的提名公告
請勿每下愈況的因循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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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群注意事項:
相關章程附如下:
第四章 委員之產生與罷免
第十八條 新任榮評庭委同意案應於每學年度下學期末由群長召開第三次全群大會進行表
決;表決過程由群長主持。
第十九條 榮評庭應於同意案表決日三週前於群內公告接受提名期限,開始接受提名。並
於同意案兩週前召開會議,參考正式群員意見提名擬出提名名單,連同投票人
名冊公告全群。
第二十條 榮評庭委員被提名人之資格如下:
一、具備本群正式群員資格。
二、曾任滿一屆幹部。
三、經榮評庭審核通過者。
第二十一條 榮評庭同意案採無記名投票表決,被提名者以獲發出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為
通過。若所通過人數超出榮評庭組成人數上限,則以票數較高者為新任委員
;如遇通過票數最低者達二人以上時,應就得票最低者重行投票。若所通過
人數未達榮評庭組成人數下限,則就未足額者於十日內另行召開全群大會另
行投票。同意案表決結果應於一週內公告全群。
第二十二條 榮評庭委員、副群長之交接與群長交接一同辦理,其任期至次份委員交接為
止。榮評庭委員經全群大會決定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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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群相關應注意事項:
組織章程
第二十一條 全群大會開會時間、地點及重要議程須於兩週前以書面通知全體群員。如遇
會或緊急狀況則不受此限。
群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五條 選委會應於選舉日前一個月,於群內公告候選登記相關事宜。並於選舉日兩週前
於群內公告候選人名單、號次、政見。
第六條 群長選舉人資格審查由榮譽評判庭為之。凡經審查資格符合第三條之規定者,依
抽籤方式決定其候選號次,由群長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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