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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ai ()》之銘言: : : 第十九條 同意票上應書明被罷免人姓名,置「同意」與「不同意」兩欄,以備圈選。同 : : 意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經監票委員會認定者,該同意票無效: : : 一、不用規定之同意票或圈選戳記者。 : : 二、不在規定位置圈選或其圈選無法辨識者。 : : 三、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 : 四、在同意票上書寫或附加其他文字、符號、指印或標誌者。 : : 五、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 六、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者。 : : 七、同時圈選同意與不同意者。 : : 八、未加圈選者。 : 上面這段指的是罷免案的同意案 : 同額競選問題或者任免的同意案在組織辦法裡面都沒有實際說明 : 因此群長任免的同意案應該要再修訂 : 這樣才有法源 呃,不好意思我有點不懂 我的理解是根據第八到第十條 不管幾個人參選 規定都很清楚啊 技術上來說確實沒有規定同額競選的時候選票要設置「同意」和「不同意」兩欄 但是實務上的話如果是同額競選,有效票等同於同意票、無效票等同於不同意票 (比方說,如果妳不想投給這個人,那就把你的選票弄成無效票就好 像我之前說的,因為無效票過半的話選舉結果無效, 所以無效票過半--也就是不同意過半--的話選舉結果無效,當選就不成立) 請參照以下條文... 第八條 群長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圈選之。候選人以獲得相對多數選票者當選,獲 最高票數者超過一人以上時,就獲最高票數者重新投票,直至選出為止。 第九條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選委會認定者,該選票無效: 一、不用規定之選票或圈選戳記者。 二、不在規定位置圈選或其圈選無法辨識者。 三、圈選數超過一名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在選票上書寫或附加其他文字、符號、指印或標誌者。 六、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 八、未加圈選者。 第十條 無效選票數超出所發選票半數以上時,該次投票結果無效。須重新投票,直至產 生有效結果為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8.222.63.173 ※ 編輯: CafeDuChat 來自: 98.222.63.173 (05/06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