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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 98.05.18 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 第一條 為使活動中心所管之場地能獲得有效之運用,並保障其他場地借用者之權利,故 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之違規使用場地,包含下項所指事項: 一、借場卻未申請核准或已獲核准卻未使用場地者者。每一時段記一點。 二、擅自讓渡或交換已核准之場地給本校其他社團者。每一時段記一點。 三、場地清潔未確實,影響下一場次使用者權益。記一點。 四、擅自開啟新生、綜合教室未借用之設備或空調者。每一時段記一點。 五、擅自搬動未經核准借用之物品。記三點。 六、於禁止用餐之場地用餐者。記三點。 七、借用器材未準時歸還或將器材攜出至未經核准之場地者。記五點。 八、損壞場地原貌,活動結束後未予復原者。記五點。 九、未借用場地私自闖入使用者。每一時段記五點。 十、穿鞋進入木質地板教室者(乾淨之軟底舞鞋除外)。記五點。 十一、申請內容與使用現況不符,且現況包含校外活動或商業活動者。每一時段記十點。 十二、故意破壞現場設備者。記十點。 十三、活動逾時,以致影響下一時段使用人或閉館時間者。 已逾時,經勸導立即離開者,記一點。 逾時超過15分鐘者,活動仍在進行者,記五點。 逾時超過30分鐘者,活動仍在進行者,記十點。 逾時超過45分鐘者,活動仍在進行者,記十五點。 犯上述違規事項,若經勸導仍不改善者。依情節輕重,記一至十點。 第三條 每學期記點達五點者,暫時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待繳交改善報告書後始復 權。 每學期記點達十點者,暫時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並公告於一活之多媒體播 放系統、公佈欄、網頁,待繳交改善報告書後始復權及撤除公告。 社團每學期記點達十五點者,逕予停止下一學期借用場地權利。 記點紀錄每學期重新歸零。 第四條 活動中心禮堂之使用,除依第二條規定記點外,若有以下情事發生者,在下學 年度之禮堂場地協調會中,將被列入第二順位名單: 一、觀眾未於晚間十點前全部離開禮堂之情形 二、因活動佈置等相關因素,造成影響下一時段使用者之情形。 第五條 如臨時有事需取消已獲核准之場地,最遲需於使用場地之前七日至活動中心進 行取消(如借用10號之場地,最遲需於3號取消),每取消一時段之場地,記 0.3點。如於活動七日內方進行取消者,每取消一時段之場地,記0.5點。 第六條 記點達五點、十點、十五點者,將透過社團活動資訊系統,寄發停權通知至社團負責人所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