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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Gary嗎?^^ 星期四上債總前常看到你說 : 我是下禮拜要考債 : 我想member在 sign up時,已經有受到其意思表示拘束之意 : 至於其行為是否能發生法律上關係是有待斟酌的 : (2) 契約是否成立? : 由於當初member進社團時,所簽下立的確實是契約 : 民法153條第二項,契約必要之點與非必要之點(可翻翻六法全書^^) : memeber負擔的義務,在社團章程上(這又牽扯到「定型化契約條款」><) : 記載明確為何? 如果雙方對於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見,則推定契約成立 : 如果事後對於非必要之點意見不一致,甚至可能因隱然不合意,契約自始未成立 : 雙方當事人自然不用負擔義務囉~ : 你所講的契約撤銷(不可用" 解除"二字,法律上的"解除"是用在一時性契約,如:買賣) : ^^^^^^^^^^^^^^^^^^^^^^^^^^^^^^^^^^^^^^^^^^^對不起是我的疏忽...XD 老師上課其實有比較到...的樣子 : 契約成立與否的判斷,對於他所應負擔的責任不一樣喔~ :^^^^^^^^^^^^^^^^^^^^^^^^^^^^^^^^^^^^^^^^^^^^^^^^^^ 這點我不懂@@~?? : P.s: : 你是修陳聰富民總ㄇ? : 我從民總到債總都是修陳自強,他的看法見解比較獨特些 : 這篇就當作我來賺錢>< 然後順便幫自己練習一下寫申論題@@ 只能說...實在寫的太棒了!!!這讓我太想繼續去修債總了!!!難怪陳聰富建議我 也修易修債總...只修了民總...頓時讓我感到岑次差太多了...XD 我推論的時候(請求權基礎的方法),是想說契約作成對於合意的部分雙方有履行的義務 不履行則相對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恢復原狀的部分是希望提供可以不撤銷的替代方法,並不是想依據社團規章... (名字是啥?)作為契約的義務內容(因為這部分不在契約中明確提到) (或要說是所謂的非必要之點嗎?) so...其實昨天'清晨'我只是剛讀了讀王澤鑑...想來個隨堂自測... 結果答成降...我會不會被當阿...嗚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75
dlolive:看你把契約唸成這樣...你還是去修債總吧 推 140.112.224.17 04/17
pcpreloaded:哈哈...XD 推 140.112.5.75 04/18
pyalibi:其實你寫得很好阿^^ 修民總一個多月就能 推140.112.216.126 04/18
pyalibi:學以致用,而且陳聰富的課壓力蠻大的@@" 推140.112.216.126 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