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cpreloaded (腰斬)
看板NTUTM
標題Re: [情報]第二波sign-up
時間Sat Apr 17 02:10:21 2004
: 你是Gary嗎?^^ 星期四上債總前常看到你說
: 我是下禮拜要考債
: 我想member在 sign up時,已經有受到其意思表示拘束之意
: 至於其行為是否能發生法律上關係是有待斟酌的
: (2) 契約是否成立?
: 由於當初member進社團時,所簽下立的確實是契約
: 民法153條第二項,契約必要之點與非必要之點(可翻翻六法全書^^)
: memeber負擔的義務,在社團章程上(這又牽扯到「定型化契約條款」><)
: 記載明確為何? 如果雙方對於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見,則推定契約成立
: 如果事後對於非必要之點意見不一致,甚至可能因隱然不合意,契約自始未成立
: 雙方當事人自然不用負擔義務囉~
:
你所講的契約撤銷(不可用"
解除"二字,法律上的"解除"是用在一時性契約,如:買賣)
: ^^^^^^^^^^^^^^^^^^^^^^^^^^^^^^^^^^^^^^^^^^^對不起是我的疏忽...XD
老師上課其實有比較到...的樣子
: 契約成立與否的判斷,對於他所應負擔的責任不一樣喔~
:^^^^^^^^^^^^^^^^^^^^^^^^^^^^^^^^^^^^^^^^^^^^^^^^^^
這點我不懂@@~??
: P.s:
: 你是修陳聰富民總ㄇ?
: 我從民總到債總都是修陳自強,他的看法見解比較獨特些
: 這篇就當作我來賺錢>< 然後順便幫自己練習一下寫申論題@@
只能說...實在寫的太棒了!!!這讓我太想繼續去修債總了!!!難怪陳聰富建議我
也修易修債總...只修了民總...頓時讓我感到岑次差太多了...XD
我推論的時候(請求權基礎的方法),是想說契約作成對於合意的部分雙方有履行的義務
不履行則相對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恢復原狀的部分是希望提供可以不撤銷的替代方法,並不是想依據社團規章...
(名字是啥?)作為契約的義務內容(因為這部分不在契約中明確提到)
(或要說是所謂的非必要之點嗎?)
so...其實昨天'清晨'我只是剛讀了讀王澤鑑...想來個隨堂自測...
結果答成降...我會不會被當阿...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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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5.75
→ dlolive:看你把契約唸成這樣...你還是去修債總吧 推 140.112.224.17 04/17
→ pcpreloaded:哈哈...XD 推 140.112.5.75 04/18
→ pyalibi:其實你寫得很好阿^^ 修民總一個多月就能 推140.112.216.126 04/18
→ pyalibi:學以致用,而且陳聰富的課壓力蠻大的@@" 推140.112.216.126 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