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九十三年度優秀青年遴選作業已展開,凡符合優秀
青年遴選辦法之同學,請於課外活動組網站下載或親至課外
組領取推薦表並附上「師長推薦函信」、「九十一學年度第二
學期前之成績單」影本、「優良事蹟證明文件」及「最近一
年生活照」等資料,經老師簽字後,請於「九十三年元月十
二日」前,繳交至課外活動組,嗣後由各院代表組成優秀青
年遴選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選拔,當選同學將由校長親
自頒發當選證書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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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優 秀 青 年 遴 選 辦 法
第一條:本校為辦理優秀青年之遴選事宜,特定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主辦單位,為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三條:凡本校品學兼優、身心健全之學生(包括研究生)
其上學期學業成績之平均為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為八十分以上,
而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PS.應該是下列),經推薦後得為優秀青年之候選人。
一、 敦品勵學,研究學術而有創見之具體事實者。
二、 舉辦愛國、愛校活動而有具體之事實者。
三、 熱心公益,推展社會服務工作而有具體之事實者。
四、 擔任社團幹部,致力推展社團活動而有優良之具體事實者。
五、 其他優秀具體之事蹟,足資青年楷模者。
第四條:本校各單位、教職員工及學生之團體或個人,得向主辦單位分別推薦學
生乙名參加候選。
第五條:優秀青年遴選評審委員會議,由各學院及夜間部分別推薦教師乙名組成
之。學務長及教務長為評審委員會議之當然委員,學務長為召集人。
第六條:評審委員會議應依民主原則於候選人中遴選優秀青年若干名,接受本校或校外單位表揚。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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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見了妳的聲音
聽見妳叫我別認輸
請妳一定要相信我
無論何時我都會一直站在這裡
我會永遠去守護
妳在心中所懷抱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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