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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mallworlds 信箱] 作者: themyth.bbs@ptt2.cc (themyth.bbs@ptt2.cc) 標題: [轉錄] 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 應符著作權法 § 55 時間: Sat May 24 02:06:14 2008 作者: goshian (神的孩子) 看板: AAAAAAAA 標題: [轉錄] 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 應符著作權法 § 55 時間: Fri May 23 17:27:38 2008 ※ [本文轉錄自 philosophers 看板] 作者: goshian (神的孩子) 看板: philosophers 標題: [轉錄] 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 應符著作權法 § 55 時間: Fri May 23 15:16:46 2008 《 智財 》 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 應符著作權法 § 55 法源編輯室 / 2008-05-23 -------------------------------------------------------------------------------- 在現今活潑多元的工商社會,於各式各樣的活動中利用他人著作的情形已非常普遍。考量 到非營利活動舉辦目的所具有社會公益的意義,智財局表示,為調和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益 需求的權衡機制,我國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 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 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只要符合該等要件,利用人可主張合理使用著作, 不必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 所謂非「以營利為目的」,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1月10日電子郵件字第9701 10b號函釋意旨,除了經濟上利益可立即實現者,還包含了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 或延後發生者,如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的活動等。例如,在「產品的記者說明 會」的場所播放背景音樂,雖然主辦者對與會人員及來賓未收取費用,也沒有對表演人支 付報酬,但該說明會是為了獲取經濟上的利益所舉辦,就不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的要 件。 除此之外,所舉辦者,必須是特定活動,如果是在經常性活動中利用他人著作,就不符合 本條所定的合理使用要件,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10月26日電子郵件字第96 1026b號函,學校於午休時間或課間播放音樂,就屬經常性播放情形,不符合本條規 定的要件。所以,雖然非營利活動可以主張著作的合理使用,但必須注意是否符合著作權 法第55條所規定的各種要件,否則仍必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進而支付使用報酬以取得 合法利用。 相 關 資 料 ‧著作權法第 3,5,37,55,65 條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 2,3 條 ‧94 年 智上易 字第 18 號 ‧92 年 台上 字第 205 號 ‧電子郵件 字第 970110b 號 ‧電子郵件 字第 961026b 號 ‧法務部 (83) 法檢 (二) 字第 2045 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24.217.230.221 -- For you, a thousand times ov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24.217.230.221 sweetmoomin:轉錄至看板 ithaca 05/23 17:48 larrytaurus: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5/23 18:31 nellmu:轉錄至看板 aurorix 05/23 20:1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