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辦法貼在下面,這樣大家比較知道狀況。
最晚明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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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藝術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社會教育法第十一條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未來四年施政主軸。
二、目標
(一)增進全民參與藝術教育活動機會,發揮社會教育意義,提升國民生活素質。
(二)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加強各界辦理各類藝術教育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三)發揚臺灣各族群文化與特點,鼓勵多元藝術文化發展,促進族群融合。
三、補助對象
(一) 各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二) 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
(三) 社教機構。
(四) 登記立案之法人、演藝團體。
四、補助原則
(一) 依本要點補助辦理之藝術教育活動,須為以傳統戲曲、傳統音樂、民俗技藝、影音藝術、戲劇(曲)、音樂、舞蹈、美術、文學、建築、綜合藝術等藝術類型之一為主題之研習推廣、研習進修、研討會、座談、調查研究、學術研討、出版或展覽表演等活動。
(二) 配合本部四大教育施政主軸有關「發揚臺灣各族群文化與特點」行動方案規劃辦理,以發揚原住民、客家、閩南、眷村、外籍配偶、外籍勞工、外僑,及其他少數民族等各族群文化(聚落、習俗、語言、服飾……)之各類型文化藝術活動;或以在偏遠地區策辦之社會藝術教育活動,優先予以補助。
(三) 以在學校以外場地辦理之藝術教育活動為主要補助範圍;以學校為辦理場地者,應開放並宣導周邊社區民眾參與。
(四) 補助審查基準:申請計畫之預期效益、教育意義、規模大小、與本部施政主軸相關程度,及申請單位過去之執行成效。補助額度除參考前列標準,並得參酌年度預算經費核定之。
(五) 補助項目就所送經費概算表中,擇其所列事務費、業務費、維護費、旅運費、材料費等項目酌予補助。
(六)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不予補助:
1. 所辦活動係屬其經常性業務,應編列年度經費預算支應者。
2. 曾受本部補助,辦理績效不佳者。
3. 同年度內由同單位辦理之同性質活動已受本部補助者,但對藝術教育推展確具重大意義者,而不在此限。
4. 曾接受補助尚未結案再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5. 未於本要點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6. 各項申請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申請金額百分之五十。但本部為策劃指導者除外。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提報審查委員會審查:
1. 申請單位應檢具公文、申請表(如附件一)及詳細計畫書,依計畫內容執行時間,於每年一月及六月(以郵戳為憑)向本部提出書面申請(詳如下表),未依期送達者不予受理;本部於每期收件截止後二個月內辦理審查及通知作業。
第一期
受理收件日期 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止
計畫內容執行時間 限四月一日以後之計畫
第二期
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不限當年度) 限九月一日以後之計畫
2. 審查方式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審查。審查委員不得審核與其相關之申請案。
3.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得接受本部補助三項計畫。
4. 各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件。
(二)專案簽核:機關學校、法人或演藝團體配合政策特殊需要所策辦之藝術教育活動,得由本部專案簽報核定。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經費請撥:申請補助單位得於接獲補助通知公文之日起一週內,依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備妥領據送部憑撥補助經費。
(二) 經費核銷:受補助活動應於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相關成果報告資料送本部辦理核銷。
(三)前述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規定之未盡事宜,均依教育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之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應按季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活動期間本部得視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以瞭解實際進行狀況。
(三)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應就空間運用、設備配合、活動成果、觀
眾反應(以問卷調查方式瞭解)等事項進行成效評估報告,送本部備查,以作為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2. 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3. 計畫內容變更,未預先函報本部核備者。
4.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5. 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二)受補助單位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
回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但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時程
等計畫內容時,須於事前報本部同意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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