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桃園地區校友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經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桃園地區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設立。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協助本會新生適應大學生活。
二、聯絡會員感情及校友之聯繫。
三、提供全校同學更廣闊的視野,並對社會積極關懷。
四、與桃園地區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建立良好互動。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灣大學校區。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定義如下:
一、當然會員:桃園縣各公私立學校畢業進入本校,而無其他於本校已立案登記
之校友會可參加者。
二、法定會員:願意加入本會並遵守章程者。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遵行會內決議。
三、如期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一節 會長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為一年,由全體會員依相對多數決選舉之,不得連選連任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處理會務。
第九條 本會設副會長二人,由會長選任之,襄贊會長處理本會會務及家務事宜。會長出
缺時,由幹部會議決定一名副會長繼任會長,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二節 會務部門
第十條 本會常設下列各部:
一、秘書部
二、活動部
三、公關部
四、財務部
第十一條 秘書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會長選任,其職掌 如下:
一、會議紀錄及本會檔案管理。
二、全會通訊錄、迎新刊物及會服設計製作。
三、本會網站製作與維護。
四、會員分家事宜。
五、各部聯絡及協調及會長交辦之會務。
六、製作社團評鑑資料。
第十二條 活動部置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二人,由會長選任,其職掌如下:
一、擬定各項活動總召人選,於部長會議時提案。
二、撰寫活動企劃書及檢討會會議紀錄,並交由祕書部建檔。
三、協助活動總召統籌辦理各項既定及非既定活動。
四、拍攝會內各項活動之照片及影片。
五、本會體育賽事。
第十三條 公關部置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二人,由會長選任,其職掌如下:
一、尋求外界對本會之贊助
二、維繫本會與外界之關係。
三、與本會會友聯繫事宜。
第十四條 財務部置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二人,由會長選任,其職掌如下:
一、建立年度收支細目。
二、管理會內各項支出與收入。
三、管理會費。
四、審核活動預算。
第十五條 會長得視需要成立非常設部門,其組織職掌由會長定之。非常設部門於下屆會
長就任後消滅。
第三節 家務部門
第十六條 本會設三個家族,各置家族長二人,任期一年,由前任家族長任命之。
第十七條 當然會員進入本校時,由祕書部統一分發為各家族新進成員。
第十八條 各家族於學期中可吸收本校學生成為法定會員。
第十九條 各家族得召開家族大會,制定家規,但不得與章程牴觸,並須送至祕書部核備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於雙方家族長同意下,經家務副會長核定後,可改變其所屬家族。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二、議決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依職權召開,出席會員須達總會員數三分之一,該次決議才
有拘束力。如遇特殊事件,經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會長必須於七日內召
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四條 會長有義務於會員大會報告會務的運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會長應確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二十六條 會長之罷免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經全體會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成立。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計有會費、校方補助、對外募款、活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費之價額,由會長併同幹部討論後定之,經家族長同意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之管理應以收支細目表明列之,並定期公佈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 條 本會解散應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會長召開會員大會
討論。
第三十一條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解
散。
第三十二條 關於本會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之解釋經會長及各幹部決議,於會員大會通過後,由會長統一公告。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制定本章程施行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成立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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