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nneber:這一篇文章值 821 銀 03/25 22:56
接上篇
需要準備多少錢?怎麼知道夠不夠?
有了資金之後,怎麼分配使用,就成了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很多創業者在有了資金後
大舉買進材料、器材,以及一些現階段不是很必要的工具,把手頭上的現金花得精光
,導致後來資金方面產生問題。所以,包括從一開始的開辦費用、生財設備的購買,
都要有規劃保留一定比例的資金以備不時之需。
資金的運用與安排大體上分為兩種:「開辦費」及「每個月固定支出」。其中扣除掉
首月的固定支出,還需要準備幾個月固定支出做為週轉金。一般來說,週轉金的準備
需要有6個月的緩衝期。為什麼是六個月,而不是一個月或是三個月呢?這是因為你的
創業所得很可以不是現金也不是即期支票,而是幾個月後才兌現的支票,如果沒有準
備足夠支付成本的週轉金,在這段期間內很可能便會因為資金週轉不靈而倒閉。
如果你收到的不是即期支票,那麼以三個月兌現的支票較為常見,但因為台灣的票據
法並無限制兌現時間,有的公司仍會開到六個月兌現的支票,所以經常性的週轉金,
還是最準備到六個月會比較妥當的做法。
如何做還款規劃?
創業憑的也許是衝動,但往後的營收賺賠,以及每一期該繳的貸款利息,卻得真實面
對。因此創業者也需要有明確的獲利計畫,這關系到事業體是否能夠長久,所以更要
謹慎評估,寧可低估獲利,也不可太過於樂觀。有了獲利的計畫,也要規劃借貸的償
還。
在預估獲利的時候,必須注意到以下的幾個要項:
1.高估支出,低估獲利,避免太過樂觀的預估,導致資金在流動上的缺失。
2.要設立收支停損點,避免不必要的損失。(見次頁設定停損點)
3.預估獲利,要核算出幾個月可以回本,在回本之後夕久可以清償債務。
如何設定停損點?
很多創業家不視停損點的設定,總以為今天要創業,就是要成功,抱持著不成功便成
仁的心態,其實不見得是完全正確的。即便是一般的投資,也要設立停損、停利點,
到達一定的損失就要認賠殺出,到達一定的獲利就要見好就收。
當然,停損點的設定,要考慮到個人的風險承受度如何?你的心理感受是怎樣?你可
以接受的經濟條件為何?甚至,連你所從事的行業在整個業界中的表現,也都是考慮
的指標。
創業第四關
搞定營業手續
向政府單位申辦,創業者需要清楚每個關卡應到哪裡辦理?該準備哪些文件?以及所
需費用與時間為何?只要掌握以下六大步驟流程,繁瑣的營業登記,一次搞定。
第1步:公司行號大不同
公司與行號合稱「商業」,但兩者在法律規定和資本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也關係
到日後的營業狀況,因此必須先有正確的了解後,確立登記申請的基礎,創業才能百
戰百勝。
創業者必須先依據上面檢視表,再去選擇要登記公司或是行號,因為公司與行號間的
進入門檻不同,未來還可能面臨到擴大經營問題、公司名稱被模仿登記等問題,所以
一開始就必須好好的規劃。
不打算上市上櫃,申請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組織;其主要形式為
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可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因具備獨立
承擔民事責任之能力,所以法律上統稱為法人。
若創業者營運規模不大,僅是做小買賣的話,申請行號其實就夠了,唯一要留意無論
行號的資本有多少,行號負責人都是負無限清償責任,故對於股東個人的保障將相對
較低。再者,如果創業者希望給消費者較具規模的企業形象觀感的話,股份有限公司
或是有限公司,應該是較要的選擇。
設立行號並無資本額的限制,只要資本額不超過50萬,就完全沒有查驗資金的必要,
但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有最低資本額的限制,並且要查驗資金。(有限公司最
低資本額50萬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100萬以上。)
申請公司或行號,責任不同
由以上的介紹,創業者不難發現,成立公司的資本不但比較大,而且又要負法律上的
責任。那不是成立行號比較有利?那為什麼台灣的清況卻是成立公司的比較多呢?事
實上,公司系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責(無
限公司除外);而行號是指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出資人負無限責任。
而公司與商號雖然均是以營利為目的,二者除了名稱不同之外,所依據之法源、組成
分子之責任負擔亦不相同,兩者之差異如下:
1.申請額度的限制不同:
一般而言,成立有限公司的最低門檻為50萬元,且政府機構會進行驗資步驟,故成立
公司,必須要有50萬元的銀行存款記錄,而政府機關亦會不定期的進行記錄的抽樣調
查,證明此公司真的具有50萬元以上的資本額。
相對的,成立行號就沒有資本額的限制(但超過50萬元仍需會計師簽證),所以對資本
較小的創業者來說,「行號」也可以是一個創業的選項。
2.負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公司」是社團法人,所以創業的風險由股東們相互承擔,但是「行號」的成立並非
法律的個體,所以沒有法人資格,因此法律責任落在登記負責人及管理人的身上。
再者公司股東僅負有限責任,也就是說,當初若以50萬元成立公司,如果之後公司經
營不善,所有的法律債務等等只需賞還50萬元即可,超過的金額依法律上規定是可以
不甸償還的;而商登記法所稱之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法
律上必須負無限責任,如果經營不善,不管責後的債務多寡,都必須完全償還。因此
就法律責任而言,成立行號反而比成立公司背負比較大的法律刑責。
3.有無驗資動作的差異:
一創業者聯到驗資動作,直覺會想要逃避,但是以長期經營理念而言,若創業的性質
必須面臨到上下游的廠商訂貨交貨事宜,在合作的時候,上下游廠商多半會要求察看
營利事業登記證上的資本額,以確保創業者具有足夠的資本額而不會有跳票的可能性
,所以創業者必須針對自己想要創業的類別作考量,若是創意類型者,可以採用「行
號」登記,若是訂貨開店者採用「公司」會更具有公信力。
合夥創業,登記前明訂合作契約
了解完「公司」與「行號」的差異後,並且創業者也決定好登記的「商業」在進行登
記之前,必須先確認是獨資或是合夥行為,因為之後的法律申請與登記,都是由推選
出的負責人名稱進行,若是選擇合夥的商業模式,最好先確認一下合夥人之間的出資
比例、責權區分、獲利分配等等條列規範,先說好遊戲規則,最好明訂合夥契約,以
免之後發生糾紛衝突時,雙方傷財又傷了和氣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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