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yssa1 (abyssa1)》之銘言:
: 個人綜合所得稅條文
: [略]
: 6.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
: 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
: 扣除金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不得扣除;
: [略]
: 想請問這BOT宿舍費是否可以在申報所得稅時扣抵房屋租金支出?
: 可以抵的話等於是94折耶... (我所得比較低...)
自問自答...
依據財政部91年4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103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
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
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
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台端欲申報就學租屋列舉扣抵依前揭法令規定不可與購屋借
款利息二者同時申報列舉扣除.台端之建議,須透過修法程序,感謝台端關心稅政,若有任
何建議請不吝賜教。若仍有疑問,請檢附相關文件就近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
徵所或服務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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