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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tzpah:「還勸我要向前看,公佈房號我會被告」
主詞應該是輔導員 受詞應該是某個熱心的...潛意識靈力者XDDD 以下純屬嘴砲 刑法§304(強制罪) I.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暴脅迫:犯指一切有形力與無形力之施加(詳見最後附上之判例) (一)構成要件該當 (二)但要檢驗手段目的關連之可非難性,係為開放性構成要件之特性 手段:是訴訟 目的:恐嚇(非法) 小結:具備違法性 (三)可否主張不知法律?縱令可以,也屬可避免之禁止錯誤,不阻卻罪責,仍成立犯罪 (四)該句話主詞之不當言論行為該當刑法§304之強制罪。 唰~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3650號 【裁判日期】: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 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 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 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 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 “哪有人這樣求婚的?你很沒誠意耶!” “誠意?那你想怎樣?鮮花素果加石頭?”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12
Midshipman:蘋果是大家的好朋友 01/15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