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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吃光光=V=) 關於訪客事項(應該不是門禁吧?)提案我和同學們討論過後有些不同的論點, 以下是我們討論的幾個問題 : 修正的目的 為何希望修正現行規定?關於這點,希望能請贊成的同學加以說明,幫助我們了解修 改之必要性與可以帶來的優點。   目前所看到的理由中,修改的提案同學有提到希望不要11點一到訪客就被要求強制離 開,但修改訪客時間為訪客登記時間,反而造成訪客若錯過登記時間即無法離去,反而更 可能造成不便,變相強迫訪客留宿。而若要像另一位同學所說的,只要不"宿"就無規定違 反之問題,豈非強迫訪客不得睡眠? (贊成的同學有認為留宿專指"睡覺",但這樣的文義解釋姑且不論其正確性之可議處, 這樣的解釋完全忽略了對於法規解釋應考量立法者的目的之重要原則。雖然使用的是 "留宿"的文字,但搭配其他如門禁、訪客時間等制度規定,即係希望在一般人的睡眠時間 時,無非住宿之學生逗留於宿舍中,以確保住宿學生之權益。) 我們的論點   現行規定的時間可能有較短或不符合住宿者的需求,我們可以討論延長之可能,但全 面性的開放與不設限,是否有符合希望修正者的目的呢?此一目的是否正當、合理、必要? 所帶來的利益是否遠高於所可能引發的不利益呢?這是否是達成此一目的的最小侵害手段 呢?如果有更好的方法,能以較小的侵害達成相同的目的,我們何不採用呢?   對於全面性的開放我們認為所帶來的不便與危險遠高於開放所帶來的一點點便利。 一、法規面 宿舍整體是一個公共空間,和租屋的性質不同,而有較多的規範與約束,有較便宜的 房價與好的住宿品質,這些都是宿舍可貴之處。就宿舍管理辦法與契約來看: A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第19條第1項住宿學生不得有左列各款行為,第5款擅自留宿外客或讓異性進出寢室 宿舍的設計目的是供本校學生住宿之用(宿舍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不許留宿是希望能 確保學生的住宿品質與權益,讓非住宿者過夜或留宿,並不是宿舍規劃的本意。 B契約書第5條 「乙方應於租用期間內遵守….;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租用宿舍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 、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違反本約定者,本契約即當然終止,乙方..」 我們認為修改訪客時間成為無限制,即是一種「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的行 為,雖然同學不一定覺得太子方面會主張權利,但這樣的行為不也可能徒增大家的紛擾 而且這樣的行為也違反了當初訂定契約的目的。   宿舍主要的目的在於讓在學校求學的學生有可以住宿的地方,雖然空間不像自宅般自 由,但價錢較在外租屋便宜,又有許多便利的設備,是多數學生的最佳選擇。只是這麼多 人住在一起,為了管理與安全考量,難免有較多限制而不若租屋在外者那般自由。住宿者 應考量到宿舍的特殊性,而不能無限擴張個人自由。 二、安全問題 讓訪客在宿舍過夜無疑增加了住宿學生的安全風險。   訪客的進出,使宿舍中的人員組成變得較複雜,雖然我們在白天允許訪客進出,但考 量到多數人會在夜晚睡眠、休息,此時的警覺性較低,讓訪客留在宿舍中,難免增加大家 的風險。   雖然贊成開放的同學主張已有登記制度、監視系統、保全人員等措施可以保護同學的 安全,但仔細想想,這些措施真能阻止危險的發生嗎?還是只是嚇阻作用與事後提供尋求 證據的追訴方法?登記制度可能遇到假的證件,監視器也並非無所不在,如果真的發生了 危險,就算能成功追訴,也不一定能彌補造成的傷害與損失,我們應該要為了一時的方便 ,而將自己暴露在這些危險下嗎?這樣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我們相信舍胞的訪客多是善意的朋友,但難以保證不會有人利用舍胞的善良來潛入宿 舍。一旦開放,宿舍中夜晚的陌生人增加,你不會感到不便與不安嗎? 有些贊成的舍胞中,強力主張自己的權利與自由,但開放訪客時間的行為,無疑會侵害到 他人的自由,例如:夜間的安寧、住宿的品質,試想,若你所居住的地方在夜間總是有陌 生人,你會安心嗎?   無論我們如何支持男女平權的概念,男女間存有的生理差異還是無法忽視,一般而言 ,女生的力氣較小,是無法反抗男性使用強制力,而在夜間警覺性較低時,更難迅速的反 應。(不是每個人都像小蘭一樣身手矯捷~)目前的學生宿舍制度設計仍是男女宿分開,因 在不同的性別間仍存有差異,希望在生活上能增加多一點的便利性(總有人不希望累了一 天好不容易回到房間休息,卸下所有裝扮,卻在走廊巧遇男朋友的男同學之類的~),男 女間的差異我們無法忽視,這和有無開社會風氣之先或改革無關。我們只是希望能在女宿 中享有安心自在的生活。   開放訪客在夜間留在宿舍難免增加危險發生的可能性。而要求帶領訪客進入的同學負 責監督訪客的行為也有其困難,畢竟夜晚時,同學也可能已經休息,難不成要求有訪客的 同學也要一起不能"宿"嗎?而且,平心而論,若真發生危險,同學又能為訪客的行為負什 麼樣的責任?只是徒留困擾與遺憾。   今天既然選擇要住在宿舍,某程度即不可能如同租屋在外一般自由,應該要考量到宿 舍生活的群體性,難免會有一些自由需要彼此妥協,團體生活本來就有它的特殊性與侷限 ,個人的自由與權利不能無限上綱。希望各位舍胞能夠考量彼此的權益。 三、其他   有些舍胞主張有檢舉制度可以使用,檢舉制度的存在雖提供了一個申訴管道,但它的 效用真的有這麼強嗎?   首先,考量到鄰里間的和睦相處,我們通常不願意檢舉其他的同學,而當我們真的使 用了檢舉的管道,還會面臨舉證的困難,如何達到「查證屬實」的標準呢?例如:半夜仍聽 到隔壁的大聲嬉鬧,檢舉反映後,當管理員來時恰好裡面鴉雀無聲,管理員離開後又再次 聽到其他聲響,這樣要如何舉證?或者誤以為隔壁的訪客在喧嘩,實際上是外面路上有人 在談笑,但誤向管理員投訴而去查訪,這些不都是增加住宿學生與管理人員之困擾?如果 不要開放訪客留宿過夜不就不會有這些問題?   此外,開放他人留宿過夜難免會增加費用的支出,除了水電的部分(電力應考量公共 區域如電梯之使用)、物品折舊的加速,還有管理成本也會增加,這些難免都影響了其他 有繳費的住宿者的權益。或許有人會認為這種成本很小,何須計較?但試想,一個人或許 只會增加一點點,如果很多人都這麼作的時候,積小成多,這些成本就會明顯反應出來, 而住宿費用的提高就須由住宿者及將來的住宿者負擔,這種不公平的現象合理嗎?而且宿 舍本來即依照一定的人數來設計規劃,私自增加居留人數難免影響到設施使用與分配,這 些都對其他社胞的權益有影響。   關於此項修正,我們覺得沒有很大的實益,除非是為了變相讓外人留宿,否則一般的 訪客時間已足夠,能在不影響到大家的住宿品質下給予舍胞們最大的自由使用空間。開放 訪客時間只是增加管理困擾與爭議發生之可能,一時以為的方便真的值得大家增加這麼多 的不便嗎?希望舍胞們能多多考量其中的利害關係,選擇最符合大家利益的方案。也歡迎 有其他意見的同學多多參與討論。 感謝大家看完這長長一大篇<(_ _)>。 補充一下,我沒有像黑妞那般美麗的黃鶯聲嗓,我會害羞>///< 叫我S同學就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98 ※ 編輯: Shisah 來自: 140.112.218.98 (06/08 19:07)
LSOtis:推 06/08 23:12
dave1988:我覺得修正的目的的部分有點牽強, 06/08 23:58
dave1988:門禁管制主要的對象是進而不是出, 06/08 23:59
dave1988:況且現在也沒有嚴格的門禁,你半夜要出去有人會檔你嗎?? 06/09 00:00
dave1988:錯別字不好意思 06/09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