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也辛苦了~~
不過 不好意思~
我對你的方案有點疑慮 在此提出供大家討論囉:)
---
關於這條:
3. 非訪客時間,依住宿法訪客規定不得在宿舍滯留,若發現有訪客留宿,舍胞有權撿舉之
,檢舉辦法請參照管理辦法第7條。
你的意思是說,超過會客時間11點,訪客就必須立即出來,也就是說如果遲滯,宿舍管理人
員必須強制驅離嗎?
2. 訪客進出入本宿舍皆須至櫃檯登記換證,時數不限。
原本的訪客規定就是這樣呃,時數本來就不限痾,只是過了會客時間就要強制離開啊。
7. 若舍胞發現有訪客出現在非訪客時間,可至櫃檯詢問是否合法留宿。若為非合法留宿
之訪客,則舍胞有權檢舉之,管理人員始可請之離開宿舍。
"合法"留宿的定義是?
那甚麼又是"不合法"?
照住宿組的說法(但並不是成文規定喔):訪客不得擅自留宿--"訪客逾越會客時間,仍逗留
於宿舍"。
那超過了會客時間,沒有人任何人會是"合法"的吧?
說"合理"還差不多(可能照顧生病的朋友--但仍不是合法)
但就算是合情合理,又是誰要做的判斷?當然是有權力管控我們的人囉:P
若訪客不去打擾其他舍胞、沒有被發現而乖乖逗留於宿舍房間,難道不算是"合情合理"嗎?
---
這些都不是重點...
重點是:
這版本跟原本水源的訪客規定,其實一點差別都沒有耶?
你要不要就乾脆提"維持原案"?
---
另外
還有你的"管理辦法第7條"是哪個?
[學生宿舍進出及會客辦法] 第七條
因公務進出學生宿舍之人員,應通知宿舍管理人員、值勤工友或自治會幹部引導出入。
OR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第七條
為有效管理學生宿舍,應設置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還有提醒一下,雖然我覺得這樣使用沒甚麼關係,但引用我的字句還是要先告知一下吧^^b
(我跟AB兩棟也有相似字句是因為我是跟他們一起討論過這些字句的)
這樣我才不會有一點不被尊重的感覺:)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