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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辛苦了~~ 不過 不好意思~ 我對你的方案有點疑慮 在此提出供大家討論囉:) --- 關於這條: 3. 非訪客時間,依住宿法訪客規定不得在宿舍滯留,若發現有訪客留宿,舍胞有權撿舉之 ,檢舉辦法請參照管理辦法第7條。 你的意思是說,超過會客時間11點,訪客就必須立即出來,也就是說如果遲滯,宿舍管理人 員必須強制驅離嗎? 2. 訪客進出入本宿舍皆須至櫃檯登記換證,時數不限。 原本的訪客規定就是這樣呃,時數本來就不限痾,只是過了會客時間就要強制離開啊。 7. 若舍胞發現有訪客出現在非訪客時間,可至櫃檯詢問是否合法留宿。若為非合法留宿 之訪客,則舍胞有權檢舉之,管理人員始可請之離開宿舍。 "合法"留宿的定義是? 那甚麼又是"不合法"? 照住宿組的說法(但並不是成文規定喔):訪客不得擅自留宿--"訪客逾越會客時間,仍逗留 於宿舍"。 那超過了會客時間,沒有人任何人會是"合法"的吧? 說"合理"還差不多(可能照顧生病的朋友--但仍不是合法) 但就算是合情合理,又是誰要做的判斷?當然是有權力管控我們的人囉:P 若訪客不去打擾其他舍胞、沒有被發現而乖乖逗留於宿舍房間,難道不算是"合情合理"嗎? --- 這些都不是重點... 重點是: 這版本跟原本水源的訪客規定其實一點差別都沒有耶? 你要不要就乾脆提"維持原案"? --- 另外 還有你的"管理辦法第7條"是哪個? [學生宿舍進出及會客辦法] 第七條 因公務進出學生宿舍之人員,應通知宿舍管理人員、值勤工友或自治會幹部引導出入。 OR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第七條 為有效管理學生宿舍,應設置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還有提醒一下,雖然我覺得這樣使用沒甚麼關係,但引用我的字句還是要先告知一下吧^^b (我跟AB兩棟也有相似字句是因為我是跟他們一起討論過這些字句的) 這樣我才不會有一點不被尊重的感覺:)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