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eoto (雨音)
看板NTU_BOTDorm2
標題Re: [提案] C棟上層女宿-2
時間Sun Jun 14 06:52:11 2009
※ 引述《Crystalboys (采)》之銘言:
: 你也辛苦了~~
: 不過 不好意思~
: 我對你的方案有點疑慮 在此提出供大家討論囉:)
: ---
謝謝您的體察,我也很樂見大家有更多討論的空間:)
: 關於這條:
: 3. 非訪客時間,依住宿法訪客規定不得在宿舍滯留,若發現有訪客留宿,舍胞有權撿舉之
: ,檢舉辦法請參照管理辦法第7條。
: 你的意思是說,超過會客時間11點,訪客就必須立即出來,也就是說如果遲滯,宿舍管理人
: 員必須強制驅離嗎?
我基本上沒有主張可以進行「強制驅離」。
如同我下方所表示,若滯留之訪客被檢舉後仍未離開,管理人員才需要確定其是否留宿
於宿舍內。
: 2. 訪客進出入本宿舍皆須至櫃檯登記換證,時數不限。
: 原本的訪客規定就是這樣呃,時數本來就不限痾,只是過了會客時間就要強制離開啊。
此法其實只是希望非訪客時間內宿舍裡沒有非舍胞留宿而已。
: 7. 若舍胞發現有訪客出現在非訪客時間,可至櫃檯詢問是否合法留宿。若為非合法留宿
: 之訪客,則舍胞有權檢舉之,管理人員始可請之離開宿舍。
: "合法"留宿的定義是?
: 那甚麼又是"不合法"?
: 照住宿組的說法(但並不是成文規定喔):訪客不得擅自留宿--"訪客逾越會客時間,仍逗留
: 於宿舍"。
: 那超過了會客時間,沒有人任何人會是"合法"的吧?
: 說"合理"還差不多(可能照顧生病的朋友--但仍不是合法)
謝謝您的修正,其實我想表達的即是「有登記、有合理理由而可被管理人員掌握其留宿
狀況」的。
我不否認這個合情或合理的部份應該要由管理人員下決定,因為管理人員可能需為宿舍
內的狀況負責。他們如果有所要求或標準其實並沒有錯誤。但其核准的標準可能可以由
舍胞共同討論制定,所謂人性化的標準。
例如在宿舍內單人房的舍胞生病需要人照顧,請朋友代為照顧等較為靜態而單純的活動
等等。以不干擾他人生活為原則。
: 但就算是合情合理,又是誰要做的判斷?當然是有權力管控我們的人囉:P
: 若訪客不去打擾其他舍胞、沒有被發現而乖乖逗留於宿舍房間,難道不算是"合情合理"嗎?
您提出來的其實並沒有錯誤的地方:)
但是如果就我本身初衷所指,合情合理的前提是「不打擾舍胞生活」,其實意味著讓管
理人員掌握訪客可能需要留宿的「目的」以及篩選「可能進行的活動是否干擾他人生活」
。
我想說明的是如果今天有人以討論報告為由留宿,那討論即為交流溝通、溝通即需交談、
交談則有可能因為隔音或情緒問題使得音量稍微不受控制而干擾他人睡眠品質。於是類似
這樣的狀況的留宿情形希望被排除。因為宿舍仍有其他地方可供人交談或討論。:)
: ---
: 這些都不是重點...
: 重點是:
: 這版本跟原本水源的訪客規定,其實一點差別都沒有耶?
: 你要不要就乾脆提"維持原案"?
: ---
我應該是著重在不強制驅離訪客,僅確定訪客的人數與時間是在管理人員掌握中,
並確保非訪客時間無非舍胞者留宿。
不過謝謝您的指教。
: 另外
: 還有你的"管理辦法第7條"是哪個?
: [學生宿舍進出及會客辦法] 第七條
: 因公務進出學生宿舍之人員,應通知宿舍管理人員、值勤工友或自治會幹部引導出入。
: OR
: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第七條
: 為有效管理學生宿舍,應設置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我指的是提案第七條。
: 還有提醒一下,雖然我覺得這樣使用沒甚麼關係,但引用我的字句還是要先告知一下吧^^b
: (我跟AB兩棟也有相似字句是因為我是跟他們一起討論過這些字句的)
: 這樣我才不會有一點不被尊重的感覺:)
: 謝謝~
為此我要致上最高歉意,是我思慮不周。我已將文字稍作修改。
此提案亦非我單獨個人完成,但由我所po出我的確應該確認字句上是否有所引用。
謝謝您的指教,我真的相當抱歉,也在此表達對您們討論的用心之敬意。
關於我的提案的相關理由,我會再另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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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meoto 來自: 140.112.218.107 (06/14 08:45)
推 Crystalboys:我同意:合情或合理的部份應該要由管理人員下決定 06/14 12:20
→ Crystalboys:但現在就已經是這樣了 管理人員其實本來就不太會拒絕 06/14 12:21
→ Crystalboys:同學合情合理的要求 像我之間般進來一堆東西不小心 06/14 12:22
→ Crystalboys:弄太晚超過11:30 管理人員也讓我和幫我搬家的男生進去 06/14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