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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再去確認契約之後發現詳細的文句跟我記得的有些不一樣 以下做論述上的修改 ※ 引述《ambiguous (新的開始)》之銘言: : 原文就不引了 : 我覺得這問題有沒有可能侵害到部分同學對於生活環境原本預設的信賴 : 應該是要看包括訪客時間等等規定是屬於太子跟承租人訂定契約的一部份 : 還是是屬於校內宿舍管理辦法抑或宿舍自治生活公約的範疇 : 如果是前者的話那麼事後透過社胞投票變更確有不妥 : 或者說這可能不屬於社胞得投票自決的部份 : 但是就規定上看起來太子契約應該只有說"不得違反校內宿舍規定" 訪客時間規定於"太子學舍.訪客及門禁管制規定" 其中提到: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經學舍服務中心制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另外參照"太子學舍.臺大水源舍區住宿契約書" 乙方應於租用期間內遵守「國立臺灣大學民間參與興建營運(BOT)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宿舍生活公約、訪客及門禁管制規定與本契約等之規定 也就是說訪客及門禁規定確實是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的 所以這會讓結論變成第一段中前者的部份 也就是確實有可能侵害到反對同學當初的合理信賴 我不確定之前社胞大會時太子方面對於訪客時間變更的意見如何 他們是認為以投票結果為準嗎?? 因為基本上BOT宿舍是由學生自己跟校外廠商簽約 所以我不確定用校內宿舍自治法規而為的投票對於BOT規定是否具有效力?? 不過"假使"太子方面決定以投票結果為準 而也如前述侵害了反對同學的權利 我會建議反對同學依照契約主張自己的權利 : 也就是這條約的內容本身是依據校內宿舍法規而來 : 而校內宿舍法規某程度上是有讓學生自決訪客時間的這個空間的(見前述討論別再跳針) : 所以在經過投票後決定的自治公約內容是有效力的所有社胞都必須遵守 : 那麼你所提到的部份社胞信賴原本的住宿規定該如何保障呢?? : 我只能說 這就是當初要把契約給看清楚的問題了 : 這應該算是簽約時就已經存在的風險 : 所以現在如果真的發生了改變住宿條件的狀況也只能說是風險實現了 : 而無所謂多數壓迫少數的問題 : 或者說當不兩立的選項出現 而我們必須從中做決定時 : 則必然會有你所謂多數壓迫少數的問題 : 而我認為現在這問題從契約解釋出發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討論 最後一句的結論不變 不過基於前述這一段的論述是不能用了 在不了解太子方面和住宿組立場的情形下 我比較傾向於現在我們所做的投票是一種"影響太子去主動修改規定"的努力 而非"透過學生自治自主重新決定生活公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53.138
Shisah:推後段,若是這裡不是學校宿舍,應該沒有學生自治(是舍胞自 06/15 22:45
Shisah:治),若是舍胞自治的話,結果也只能是"影響太子去主動修改 06/15 22:46
Shisah:改規定",為此而努力而已。 06/15 22:46
Shisah:並不是"訪客時間由各宿舍決定"(在這裡是民營的前提之下) 06/15 22:47
BrianCheng:留宿固然是好的,但也請大家正視留宿可能會帶來的問題! 06/15 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