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臺大水源舍區第一次舍胞大會有關腳踏車停放之決議,
並為維護維護太子學舍臺大水源舍區之停車秩序與用路者之安全,特訂定此辦法。
二、住宿於本學舍之住宿人均可免費於舍區腳踏車停車位停放腳踏車,惟停放之腳踏車
涉及不法者,由腳踏車使用人或所有人自行負責。
三、腳踏車年度識別證申請:
(一)本學舍住宿人可向臺大總務處事務組申請腳踏車年度識別證,除經核可外,每人
以辦理一張為限,張貼於腳踏車後擋泥板明顯處。腳踏車年度識別證貼紙破損或
換新車時,應向臺大總務處事務組重新申領識別證。
(二)為敦親睦鄰及方便會客之訪客,對無識別證之腳踏車,僅需依本辦法停放腳踏車
即視為未違規。
四、學舍管理中心得進行廢棄腳踏車之清理工作,並按本辦法處理廢棄腳踏車。
五、停放於學舍內之腳踏車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者,學舍管理中心得逕行移置於適當處
所逕行代管:
(一)未依規定停放於腳踏車位者。
(二)腳踏車顯失騎乘功能者。為移置腳踏車,於必要時得破壞其車鎖。
停放於本學舍內之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顯失騎乘功能:
1.無把手者。
2.無騎乘坐墊且外觀老舊者。
3.兩輪缺一者。
4.輪胎破損嚴重者。
5.鏈條斷裂且鏽蝕嚴重者。
6.其他依車輛之外觀,足以認定為不堪使用者。
六、依前項移置之腳踏車,經學舍管理中心拖吊集中代管二個月並予公告,期滿後無人
認領者,得視為廢棄腳踏車處理,並向政府環保單位申報廢棄物品回收。
七、違規代管腳踏車領取:
(一)腳踏車所有人申領代管車輛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由舍區管理人員及輪值輔
導員會同取車,並依據臺大太子水源舍區宿舍生活自治會訂定之國立臺灣大學太
子學舍水源舍區生活公約,由生治會或輔導員予以記點並經管理人員查核無誤後
加蓋領訖章發還。
(二)記點超過三次者,太子學舍管理中心得委任生治會或輔導員委派並監督勞動服務
一小時移置違停車輛,憑勞動服務證明始可發還車輛。
八、腳踏車所有人應遵守一般汽機車交通安全規則,於舍區內配合腳踏車動線行駛。
九、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有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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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學舍水源舍區 服務中心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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