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回文補充一下好了。
之所以想請貴公司說明契約條款中何謂「可歸責於乙方(即住宿生)」?是因為照
目前條款文字,事實上是可能解釋為「每種情形都屬可歸責於乙方」的。縱非,
因條文過於模糊,於是每個人遇到每種退宿情形,都必須詢問貴公司「我這種情
形需要收違約金嗎??」,然後再由貴公司依個案一一回答,事先同學們根本難
以預測,而一切須看貴公司「覺不覺得這是屬於可歸責乙方」,簡而言之便是貴
公司說了算。
也就是說,事實上是可能發生案情類似、或「嚴重程度」類似的退宿情形,但因
為當時輿論壓力的大小與否、詢問同學問問題的大小聲與否等等諸多因素,而導
致貴公司回覆予不同答案的結果。
而這一切還是要歸咎於貴公司自擬之該條條款過於模糊的問題。因此在下次貴公
司與生治會、校方討論契約條款的時候(前幾篇有相關公告),期盼能就該條款之
模糊及不公平之處有全盤的討論。(包括前幾篇也有同學提出違約金收取之正當性
問題,也十分值得探討。)
而在修改條款之前(因為也不知道會不會真的修、何時修好、修成怎樣),貴公司
能否能列出所謂「可歸責於乙方」的情形,供現住宿生、以及即將或可能入住的
同學參考,以為全體同學以及貴公司之福。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3
※ 編輯: munu 來自: 140.112.4.183 (06/22 14:56)
※ 編輯: munu 來自: 140.112.4.183 (06/22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