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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回文補充一下好了。 之所以想請貴公司說明契約條款中何謂「可歸責於乙方(即住宿生)」?是因為照 目前條款文字,事實上是可能解釋為「每種情形都屬可歸責於乙方」的。縱非, 因條文過於模糊,於是每個人遇到每種退宿情形,都必須詢問貴公司「我這種情 形需要收違約金嗎??」,然後再由貴公司依個案一一回答,事先同學們根本難 以預測,而一切須看貴公司「覺不覺得這是屬於可歸責乙方」簡而言之便是貴 公司說了算。 也就是說,事實上是可能發生案情類似、或「嚴重程度」類似的退宿情形,但因 為當時輿論壓力的大小與否、詢問同學問問題的大小聲與否等等諸多因素,而導 致貴公司回覆予不同答案的結果。 而這一切還是要歸咎於貴公司自擬之該條條款過於模糊的問題。因此在下次貴公 司與生治會、校方討論契約條款的時候(前幾篇有相關公告),期盼能就該條款之 模糊不公平之處有全盤的討論。(包括前幾篇也有同學提出違約金收取之正當性 問題,也十分值得探討。) 而在修改條款之前(因為也不知道會不會真的修、何時修好、修成怎樣),貴公司 能否能列出所謂「可歸責於乙方」的情形,供現住宿生、以及即將或可能入住的 同學參考,以為全體同學以及貴公司之福。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3 ※ 編輯: munu 來自: 140.112.4.183 (06/22 14:56) ※ 編輯: munu 來自: 140.112.4.183 (06/22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