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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ngogo (別再後悔)》之銘言: : 推 manzung0202:不改約的話 到時候出問題 根本沒保障阿 = =" 08/09 14:17 這一句話一定要推,雖然說BBS上的電磁記錄也有其法律地位, 不過終究是舉證不易,因此請教官一定得提醒住宿組方面, 任何太子方面對於重新改、換約一事的推托事由一定要「絕對禁絕」! 既然學校已經在出面處理這件事,沒處理好的話, 馬上就是公務員的過失責任,請別因為一時不察而被奸商搞的一身腥。 : → NTUDM3:根據7月時校方與BOT太子開會決議 校方要求太子修訂 太子稱 08/09 20:20 : → NTUDM3:續約之契約內容已無法更改 但若太子總公司研議後要修訂契約 08/09 20:22 : → NTUDM3:的話是會以太子公告來修訂的(具法律效力) 08/09 20:23 這個是指公告說大家來換約?還是直接以公告來確認契約內容的修改? 這裡的公告如果說的是由總公司出具帶有公司文號、蓋有公司大印的東西, 而不是我們常在電梯裡看到的那種某某時候要停電停水的印刷品的話, OK,它在法律上的效力「或許」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有問題的地方在於,就我們乙方(乃至於學校)的經驗而言, 太子這間公司並沒有足夠的誠信可以取信於乙方呀! (太子殿下,這句話是在描述一種可受公評的事實,不是搞錯以為是毀謗唷!) 我怎麼知道到時候總公司會不會又在公告裡搞什麼小動作? 就像我剛剛在教官公告的推文裡所提到的「8月起」就是一個很實在的例子! 即便將來有學校方面的會議記錄可以稽考, 問題是,明明都是太子單方面在惡搞, 結果從而發生於舉證動作上的一切不利(包括花費時間精力去調閱資料等等) 怎麼又變成是乙方自己活該倒楣要去承擔? 總而言之,我之前一直在強調的「公告」的效力問題, 並不只是在強調一種客觀的法律狀態下所具備的效力問題, 更重要的毋寧會是涉及在甲乙雙方的契約關係內, 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乃至於程序正當性而導出的效力問題。 用法律的術語來說,我們現在所處理的問題, 是基於民事上的契約關係,而不是公法上的訴願, 「太子」這個的名稱雖然指向一種封建式的權威機關, 但他終究也不過就只是個公司法人,而不是公法人, 這雖然是再明確不過的事情了,不過現在看起來, 好像還是有必要得麻煩教官在會議上好好地提醒一下己方跟對方。 : → NTUDM3:8/11(三)校方與太子還會針對住宿契約內容有所討論 會後我再 08/09 20:27 : → NTUDM3:將會議結論回報給大家知悉 校方(住宿組)很重視大家住宿權益 08/09 20:28 : → NTUDM3:請大家放心!!(討論針對契約內違約金與其他涉及違反民法等條 08/09 20:30 : → NTUDM3:文作個討論與協議的) 08/09 20:3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121
NTUDM3:謝謝同學以專業角度道出精闢見解 我受教也會於會議中提出 08/09 22:10
NTUDM3:太子方面修訂住宿契約絕對是總公司發公文有文號的 這點放心 08/09 22:11
NTUDM3:校方或太子對這個事是很慎重行事 不會隨便出個公告就解決的 08/09 22:13
dongogo:推! 08/10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