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行道違規停車目前可以報請警察局拖吊,但是商場前違規停車,太子部分說是
是屬於商場負責,他們僅會告知商場負責人,目前不會做處置,換句話說,目前違
規停車在人行道以內區域,是無法可管,無人要管,隨便停沒關係的,的是這個意
思嗎?
2.地下室出租給聯通的停車位,目前機車停車位有一大部分歸給汽車使用,在機車
停車區常常有車輛出入造成危險,不知道將機車停車格未經變更移做汽車停車格使
用,有無違反使用執照的問題?如果真的有需要,不是應該依據合理途徑辦理變更
,為何要違規使用不辦理變更,另外有沒有衍生停車代金計算上的問題?
還請相關單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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