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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in33z ()》之銘言: : ※ 引述《prince2009 (太子學舍臺大水源舍區)》之銘言: : : 各位同學大家好: : :    : : 為維護同學房間設備設施安全,舍區預定於10月20日至10月30日將由工務人員及 : : 各棟輔導員陪同至同學房間做設備設施安全維護檢查,檢查時將先敲房門表達目 : : 的,屆時同學不在房內將由輔導員陪同直接入內檢查,若同學有疑慮請於10月20 : : 日前,至櫃檯登記不同意進入,如另有需求再行聯絡時間檢查。 太子工作人員請小心勿,觸犯以下刑責: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98 年 上易 字第 836 號 正常成年人有相當之社會經驗,且以出租為業,擔任房東多年,對於進入 房客租賃之房間涉犯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自不得諉為不知,且其等 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亦載有「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 由乙方負責賠償」,足見其明知可循法律途徑解決契約糾紛,因認縱租賃 期間已滿,身為"出租人之被告亦無正當理由侵入已交付他人使用"之房間內 ,妨害承租人之住居安寧。 91 年 易 字第 668 號 本件被告未經許可,無正當理由進入告訴人住處庭院附連圍繞土地內,所 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甚明。 被告自承係利用告訴人不在家而僅有其外籍夫婿在家又住家從事裝修、大 門打開之際藉機侵入,雖其又供稱颱風將來襲會有危險,非無故侵入等語 ,然本院衡之當時既非即將面臨迫切之危險而非採取侵入他人附連圍繞土 地之生活環境此途不可,又其侵入係利用他人庭院大門未上鎖之際,"被告 未知會住宅中之人或徵得其同意而進入,顯係無正當理由侵入",所辯是為 來往人車安全著想云云,不足為其侵入他人附連圍繞土地之正當理由,所 辯不足信,犯行應可認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3 ※ 編輯: AENJOY 來自: 140.112.4.183 (10/18 23:44)
sisistar:是阿!!!! 10/18 23:52
cubie:我也覺得在住戶不在的情形下檢查 似乎有點不妥 10/19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