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幹訓或營隊活動:
1. 活動為期一天,補助經費新台幣一千元至三千元整。
二、辦理學術活動:
1. 辦理講演、研討座談會,補助每場每一講演者
經費新台幣一千元至二千元整。講演者需由校
內外學有專精之人士擔任,社團內學長之授課
,不在補助之列。
4. 辦理研習班活動,補助每場經費新台幣一千元
至三千元整,本項活動每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
5. 辦理社團課程活動,補助每場經費新台幣一千
元至三千元整,本項活動每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社團使用財物之維修或添置:
1. 以器材維修為主,新設備添置次之,每學期每
社團以補助乙次為限。
第四條 社團辦理各項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應於活動前七個工作天檢附活動企畫書向
課外活動輔導單位提出申請。
二、 活動企畫書內容應詳附活動名稱、宗旨、
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活動時間、地點、
行程表、經費預算、參加人員、工作人員
及請求協助事項。
三、 辦理較具風險之校外活動,需檢附保險單,
未成年者並需檢附家長同意書。
第五條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
第六條所稱「申領結報」,其程序如下:
一、本校年度預算內之課外活動經費申領結報:
1. 學生社團於活動結束兩個月內,攜帶社章、社長
私章、社團郵局存簿、活動照片兩張,至課外活動
輔導單位洽原承辦人員處填寫(1)學生社團課外
活動補助經費申請單存根二聯單(2)社團經費請
款單二聯單。
2. 領款
完成上述申領結報程序,約三週以上報核程序後,
補助款項撥入社團在學校開立之郵儲帳戶中。
3. 逾期未完成上述程序,視為放棄該項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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