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集郵筆友社章程(草案)
二○○六年二月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社名稱為台大集郵筆友社(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Philatelic
Society, NTUPS),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成立宗旨為倡導校園集郵文化、鼓勵青少年集郵活動、介紹集郵知識、
促進郵學研究與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本社活動之範圍,包括:
1. 舉辦校內集郵展覽「台大郵展」;
2. 出版社團刊物《台大郵刊》;
3. 舉辦演講、座談會、工作坊、放映會等學術活動;
4. 一般交誼活動;
5. 其他不違背本社成立宗旨的活動。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 凡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及研究生,贊同本社章程,具集郵興趣,恪守信譽,填
具申請表格,繳納規定社費者,為本社社員。
社費數額由幹部會議依運作需要另行訂定。
第五條 社員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有使用本社設施
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 社員如有違反章程、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損及本社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得
視情節輕重,由社長裁示,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情節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者,社員大會得決議開除其社籍。
第七條 社員畢業、肆業或退學,視同自動放棄社籍。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八條 社員大會由本社社員全體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包括:
1. 變更本章程;
2. 產生、罷免社長;
3. 監督社長、幹部施政;
4. 依本章程第七條,決議開除社員社籍;
5. 對提案、臨時動議進行討論及表決。
第十條 社員大會由社長擔任召集人,每學期之期初及期末得召開一次,開會日期及
地點於召開十天前公告。
社員大會非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得依需要於非定期時間,或於社員二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時,由社
長擔任臨時召集人,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之會議程序、流程及議事規則,由社長擬訂之。
第四章 社長
第十三條 社長為本社負責人,對內綜理社務,對外代表本社。
社長依照本章程之規定對本社社員負責。
第十四條 社長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社員大會行使同意權及任命權。
社長產生辦法由幹部會議依社團實際運作而另作規定。
第十五條 社長由大學二年級以上,具有效社籍的社員擔任。
第十六條 社長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 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任免下列幹部:副社長、財政、祕書;
2. 總理本社一切事務之進行;
3. 總理本社一切活動之舉辦;
4. 依職務需要發佈行政命令。
第十八條 幹部會議為協助社長決策及行政之機構。
幹部會議由社長、主要幹部及監事組成,社長為召集人。
第五章 指導老師及監事
第十九條 凡任教於國立台灣大學,具豐富集郵經驗之人士,得擔任本社指導老師。其
聘任辦法依國立台灣大學一般學生社團組織辦法行之。
第二十條 指導老師得列席社員大會,社長亦可邀請顧問老師列席幹部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由卸任社長當然擔任,任期不超過其有效社籍。
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 監督本社之日常運作;
2. 協助本社社務有效進行;
3. 審核本社之所有賬目。
第六章 社產
第二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經費來源:
1. 學校之補助;
2. 社員所繳之社費;
3. 贊助及捐款;
4. 其他收入來源。
第二十四條 社產包括一切屬於本社名義下之金錢、書籍、郵品及其他軟硬體設施。
第二十五條 社產屬於全體社員所有,其具體使用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 社產之保存、維護及清點等工作,由副社長執行及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經費之收支,受社員大會之監督。
監事審核所有收支帳目,每學期期末向社員大會報告。
第七章 章程之施行與修改
第二十八條 凡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應由社員大會另訂規則或由負責人依慣例行事。惟與
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有社員全體三分之一提議,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社員三分
之二之決議,始得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請學校有關單位核可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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