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LH5 (田間蟲)
看板NTU_trans
標題Re: [問題] 關於抵免學分達50學分以上可申請提高年級
時間Thu Aug 13 01:04:20 2009
※ 引述《elle0001tw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TUcourse 看板]
: 作者: elle0001tw () 看板: NTUcourse
: 標題: [問題] 關於抵免學分達50學分以上可申請提高年級
: 時間: Wed Aug 12 20:08:19 2009
: 我本身是曾經讀過它校、目前是台大二年級(一升二)的學生
: 目前累積學分為51學分(不含軍訓;含去年入學時抵免的15學分)
: 根據「98學年度學士班學生抵免學分審核注意事項」所述:
: 五、重考生:
: 1.曾為本校生:可抵必修、通識、選修(不含軍訓)等課程及學分,抵免學分數總計達50
: 學分以上者,經系主任同意可編入適當年級,惟至少須修業一學年。(曾為本校生又為外
: 校生時,僅依原在本校修習學分來認定是否提高年級,不可合併計算來判定是否提高年級
: )。體育、服務課程不得抵免。
: 其中
: 曾為本校生又為外校生時,僅依原在本校修習學分來認定是否提高年級,不可合併計算
: 來判定是否提高年級
: 這句話的意思我看不大懂
: 今天我打去課務組詢問時
: 一個人說依我的情形,如明年重考上台大
: 已成功抵免的15學分「不可」算在欲提高年級的門檻(50學分)以內
: 亦即我如明年重考上台大亦不可申請提高年級
: 我過了幾分鐘又打了一通電話
: 另一個人卻說我那15學分「可以」算該50學分以內
: 符合申請提高年級的標準
: 我覺得很不安(也很困惑),於是又打了通電話到獸醫系辦
: 她的回答與上述課務組第二位人員所言相同
: 唯符合申請提高年級的標準未必代表一定會通過(這點我沒問題)
: 希望有(或身邊同學有)相關經驗的人願意提供一下妳的經驗
: 這對我未來一年的規劃將有非常大的幫助
: 真的非常謝謝 :)
http://curri.aca.ntu.edu.tw/aca_doc/cur/3-98學士班抵免學分審核作業注意事項.doc
http://curri.aca.ntu.edu.tw/aca_doc/cur/3-97學士班抵免學分審核作業注意事項.doc
http://curri.aca.ntu.edu.tw/cur2007/statute/抵免學分辦法.html
國立臺灣大學學則
http://reg.aca.ntu.edu.tw/reg2007/STATUTE/LAW6.HTML
(請複製整列)
根據「98學年度學士班學生抵免學分審核注意事項」所述
照字面解釋 你那15學分是不能算入提高編級所需的50學分標準
但是這樣一來 若某生曾在外校拿到學分,也曾在台大拿到學分,
然後從台大退學。後來他又考進臺大,抵免成功的學分內有台大40,
外校50,總共90學分,卻不能提編。
若是他從沒唸過台大,光以外校50學分為標準反而可以提編。
所以這條規定用意動機令人費解。
「98學年度學士班學生抵免學分審核注意事項」還比97年多加了一條額外的限制
八、雙重學籍生:雙重學籍在學重疊期間之科目不得申請抵免。
「學士班學生抵免學分審核注意事項」到底是什麼東西
校內以學則為最高法規,「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也算是一條法規,
「學士班學生抵免學分審核注意事項」什麼也不是,
為什麼可以不經教務會議討論,忽然以「學士班學生抵免學分審核注意事項」
增加以上兩條「額外的限制」?
檢視學則與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我看不出這兩條規定有任何根據。
去年我向教務處申請抵免學分時, 就遇到許多意外的阻礙,
現在他們把這些阻礙直接寫在「學士班學生抵免學分審核注意事項」
似乎是想把行政權擴大直接檯面合理化。
制度就應是這麼設計,理想的法治中政府裡是一群怕事的貓
,而不是一群權力怪物的專制暴君,離題了。
在info右下角的校務建言系統有人提出關於抵免學分之意見,
我覺得和轉學生有些干係,請大家看一下。
本來課務組給的回應還算正面,依往例如此回覆應該有點希望。
但是「98學年度學士班學生抵免學分審核注意事項」似乎又不是這麼回事。
希望在98學年第一次教務會議前大家能夠幫忙推一把。
建言系統 | 金玉集 | 第 2080 則建言 回上一頁
建議者身份 學生
建議議題類別 教務
主旨 關於學分抵免
建議內容 附件置後。
在申請抵免學分時,學生我遇到一個情況,令學生感到很困擾。
假設一位學生擁有一個96學年入學的本校大學部學籍A,
又另外擁有一個97年入學的本校大學部或研究所學籍B,AB都尚未肄畢業。
此學生欲以學籍B在本校所修習之學分抵免A的學分,教務處表示B所修習之學分是在A
「入學後」,因此依「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不可抵免。
如此一來,相較於在B入學前A在本校修習的學分可以無上限的抵免B的學分,
只因B修習的學分晚於A入學時間這個原因就不能抵免A的學分,似乎沒有道理。
依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十九條:「入學本校後經核准出國進修或修習其他教學單位課程」
,學生認為其他教學單位應該是沒有排除本校甚至國內其他大學的,在本校修課也當視為
是經過核准的。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內容雖有提及入學前後之差別,
但學生我推斷,似乎部分原因是因應大學部”提高編入年級限入學當學期辦理”而做如此
敘述,甚至因此有「再入學本校時」之語句。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三條」博士班研究生科目之抵免就無提到入學前後之
差異,教務處也表示抵免研究生學分不受入學前後影響。
因此學生感覺到,當初立規者之原意似乎不是禁止入學後所修習學分之抵免。
學生冒昧建議,是否可以修改「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之三」,
加入類似「修習本校之科目」,至少使得B在本校修習之學分可以抵免A的學分。現今之
情況,若AB二學籍需要同一門課,除非兩個學籍選同一門課,否則只有各修一次,此學
生必須花費額外時間精力重複修習同一門課程。
還有一個法規可能不是很明確的地方,若今天一個研究生學籍,修了一門課得到60分,
是否可以申請到大學部的學籍抵免學分呢? 學生希望是可以。
若答案是可以,「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之一」是否可以更明確的表達以
免造成誤會,明示即使是研究生所修的課,滿六十分對大學部都可算是及格。
細細詳讀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後,學生還有些想法不吐不快,倉促間思慮不周還請見諒。
1.「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之一」:限制外校生「抵免學分總數至多為
五十學分」
2.「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之三」:入學本校後,在國內其他大專院校
學修習之學分就不可抵免。
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五條」:「專業科目,至入學時已超過十年者,
不得抵免」。
以上規定,是否能放寬為可以抵免,但以下列方法並行替代之:
1.既然已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五條之六」之條款,可強制要求進行甄
試。
2.可抵超過五十學分,但不可提升編級,或最多只可提編至某年級。
3.抵免後不全計入畢業學分,須另外補足學分。
愚學生以為,在大學法開放多重學籍後,本校抵免學分辦法甚至及雙修輔系辦法也應隨之
調整放寬,以期符合本校學習環境多元自由開放之名聲,應該對學校以及學生都是有益而
無一害。
學生 敬上
---------------------------------------
-------
處理情形 處理完成
回覆內容 同學您好:
謝謝您的建議!
有關所提大學部學分抵免辦法修改乙節,將把您的意見整理後送相關會議討論。
敬祝
學安
課務組 謹覆
回覆時間 2009/6/2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0.220
推 elle0001tw:我在想,我提出的那句話或許也可以解釋為,曾經為本校生, 08/13 02:44
→ elle0001tw:但入學時之最新身分為外校生,亦即讀過本校後來又去念他 08/13 02:45
→ elle0001tw:校,再回頭重考並考取本校的學生。這類學生必然是拿出最 08/13 02:46
→ elle0001tw:回文好了 :) 08/13 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