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LH5:照這樣的解釋 章程也沒有說選舉會長要由會員普選 06/09 08:10
大家好: )
看到板上如此多的討論串,身為轉聯會的一員,實在倍感欣慰。
感佩各位,不管是同學,還是學長學姊,都願意在百忙之中撰文參與討論。
其中不乏許多建設性的建議與質疑,而非只是單純的為反對而反對。
以下我就試著針對罷免案相關權利問題,做出解釋:
壹、法理上的解釋:
根據「國立臺灣大學轉學生聯會社團章程」第五條第三項:會員有選舉、罷免、提案、
表決及出任社團幹部等權利。
筆者認為以上權利應搭配:
第四十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由全體會員組成。
以及
第四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罷免會長。
二、條改章程。
三、議決重大事項。
為一併審視。
具體而言,有關於「會員有選舉、罷免、提案、表決及出任社團幹部等權利。」之規定,
其權利行使的場域,依照章程第四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七條之補充說明,可以理解其當於
會員大會召開時行使之。
換言之,有關會員之選舉、罷免、提案、表決之權利行使,依章程而言其行使場域只限於
會員大會期間。
討論至此,我們就會發現:會長之罷免如果按照章程,應該只需要召開會員大會即
可表決之。也就是說,會員大會具有針對會長罷免案相關決議之權利。
貳、政治上的解釋:
有關於六月四號之會員大會於臨時動議提出之會長罷免案,筆者認為此項提案有其特殊
背景。而罷免案之背後原因,其實便是現為96級之會長何牧民,與97級幹部、會員之間
的信任危機。
具體而言,罷免案之提出,乃是要化解會長與97級之間的信任僵局。此點在學長姐的文中
數次被提出,自無須贅言。
在此種背景之下,六月四號之會員大會考量到罷免案之通過,應以97級自決為原則,因此
在章程之外,額外辦理會長罷免案之投票。具體的作法便是將六月四號會員大會,所享有
的罷免案議決權,實質讓渡予六月十一號之罷免案複決,並以爭議之主體(97級)為當然之
選舉人。(其他有關於罷免案實際上運作的安排理由,請參考會議紀錄中:政治二許家睿
副會依照章程主持會議:罷免案之提出應該經過公告,並於公告過後進行表決始具有效力
。為避免日後法律責任問題,以及維持公正與公信力,罷免案之投票應以本人持相關證
件於現場圈選始具效力,拒絕任何形式之委託書,且過程中應嚴守秘密投票的原則。)
因此,六月四號之會員大會,實質上已針對會長之罷免做出決議:「由97級會員複決」。
結論:
本文試圖解決兩項問題:第一,有關於罷免案複決權,限於97級之決議效力問題。第二、
提編生是否具有投票權。有關於第一項,依照章程,會員大會具有議決罷免案之權限,因
此有關於六月四號會員大會所做成之決議,應予與尊重。若依反對論者,於此刻依照章程
原意,另外召開會員大會複決會長罷免案,則會有同一件提案有兩種決議的矛盾,筆者認
為應避免之。
第二,此罷免案之提出,目的在於解決會長與97級幹部、會員之政治僵局。依照權利制衡
之原則觀之,擁有權利者仍需有行使權利以為制衡之誘因,此罷免案既然牽扯b97級對於現
為96級之會長的不信任,以97級為有權投票者,而排除其他級自有其政治考量。
此外,提編生就其身分而言,為B96級自無須贅言,其畢業期限與其他96級會員無異,因
此自然不是此回合之政治僵局之權利主體。
可能還會有之爭議:既然章程規定罷免案由會員大會議決,為何此次罷免案是由97級投票
複決之?
我的解釋:六月四號之會員大會,實質上已經就會長罷免案之提出做出決議,其具體作法
雖有瑕疵,但細細觀之:其乃依照民主原則,而濟章程規定之窮,目的在於以罷免案之結
果為最後裁判,以尋求現階段政治僵局之解決途徑。既然此罷免案具有信任投票的性質,
依筆者看法,當然需要經過公告後為之,其他相關規定之理由上文已經詳述,不再重複。
其他有關章程修改、會長選舉資格、幹部之組成......等相關事項之討論,非本文解釋之
主旨,不在此說明。歡迎大家提出討論: )
政治二
許家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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