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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gist.bbs@bbs.ntu.edu.tw ( wendy)》之銘言: : 本校學則第四十八條修正案,目前報教育部備查中。 : 修正後第四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 : 學,其中四、事先未經校方同意︰同時在其他校院註 : 冊就讀者。9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同時在國內 : 其他大學校院註冊入學者。換句話說:94學年度入學 : 者,經過校方同意,可同時在其他學校註冊就讀。但 : 93學年度入學者,還是不能同時在其他學校註冊入學。 : 註冊組 敬覆 那請問這項規定以後會有可能包含93學年度前的學生嗎? 只差半年就可以符合規定....實在很嘔阿...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8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