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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停修後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9學分。 唯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及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停修後 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若該學期總學分低於9學分, 即不受1/2及1/3之規範。 註冊組 敬覆 ==> COLOVE.bbs@ptt.cc (遍體鱗傷也要故作堅強) 提到: > 你好 > 我想請問一下,停修之後的學分數如果在九學分以下 > 那還會受到二一三一的限制嗎? > 我印象是沒有超過九學分,就不會被二一三一! > 是這樣嗎 > 謝謝!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140.112.161.48] [Login: **] [Po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