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debat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大法盃辯論項目競賽規則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3日至5月24日。(星期六、日) 二、比賽地點:國立高雄大學 三、參賽資格:大學部在學學生,夜間部學生皆可,惟每隊選手至少須一名為法 律系學生,雙主修、輔修學生亦可,大會視需要要求選手出示學 生證。 四、報名人數:以系為單位,每系不限一隊,每隊含領隊至少三名選手,至多六 名選手。 五、報名方式: (一)、自即日起至98年4月20日。 (二)、報名費每隊4000,已含保證金。 六、比賽制度: (一)、比賽預賽採三角循環賽制,再依報名隊伍數調整。 七、題目:待領隊會議公佈 5/17(日)PM 2:00 九、獎勵:前四名之球隊頒發獎盃乙座。辯論比賽獎金待訂定。最佳辯士獎一千元共四位 十、比賽規則:本比賽採新式奧瑞岡五五四制。 十一、比賽規定︰ (一)、請各隊負責人於比賽前20分鐘,先將各五點參賽球員名單交至記錄台。 並將預登錄之選手的學生證及選手證交至紀錄台以核對出賽,如有選手未攜帶其 一,則視同棄權論。 (二)、各點比賽逾時超過十分鐘未出場比賽者,經裁判唱名三次後未出賽 之隊伍,視為棄權論,不給予補賽。 (三)、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作最後的裁決。 (四)、比賽中皆以各點裁判之判決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 得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五)、比賽期間若有選手、打架、鬧事等事情發生,即停止其出場比賽。 (六)、學生證必需蓋有98學年下學期的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才可進行檢錄。 十二、申訴辦法: (一)、比賽當中,如對判決有任何異議,須由隊長向裁判提出抗議。 (二)、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辯論選手資格問題),必須在問題發生後半小時內 ,經隊長以書面提出,由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紀錄台提出,向大會紀錄台提出,並繳 交保證金500元。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 (三)、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三、此些競賽規則如有不宜之處,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十四、若報名隊伍不足8隊,大會將視情況取消比賽,屆時將公告於大法盃網站。 十五、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大會對於其處分留有最後決定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6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