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這項規定是92年考進學程的同學開始
要外加4學分的實習
因為我身邊剛好有當年的簡章
在第一頁的教育實習規定裡
有提到 實習規定以『91年7月24日公布的師資培育法』規定之
這個法裡面有提到 教育實習改半年,且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修必師資職前課程後,需經過資格檢定,才可以拿到教師證書。
不過所謂納入 是不是就是當作學分修 師資法也沒說
希望有回答到你部分問題
因為我是92年進來的 也很關心
: 您好
: 那就是說 若是我明年把所有本科系和學程的學分修完 然後接下來去實習
: 那這樣要再外加四個學分 是嗎? 若是是的話 那這樣跟我們要進來前
: 學校所出的簡章內容不一 因為當時是說 畢業是要26學分 若是現在外加四個學分
: 就等於說我們是要30學分才能畢業 就跟我們之前進來的簡章不一囉
: 若是外加的話 那這樣我很好奇 是否學校可以在我們考進來後
: 擅自加學分 這樣就等於給學程方面無限的權力 他們也可以擅自在我們考進來後
: 宣布要將學分加到50學分 60學分 .....我不知道說 在我們要買這樣東西時
: (考學程) 我們買方所知道的價格(簡章內容) 可以在買後 由賣方任意加價嗎?
: (學程增加學分數).....
: m......只是有點好奇 因為我們這幾天有好幾個同學都在討論這個issue
: 若是有所冒犯 請見諒囉.....再次謝謝學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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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bbb 來自: 140.112.226.243 (05/10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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